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公司治理:逾期未兑现的股东应当限制表决权

原标题: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公司治理:银行股东应在信用逾期时限制其投票权

概要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regulates corporate governance: Bank shareholders should limit their voting rights when their credit is overdue]1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以征询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准则。 特别是银行授信延期届满时,大股东应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遣到董事会的董事的投票权。 (《 21世纪经济报道》)

1月29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制公司治理准则(征集意见草案)(简称“指南”),商业银行应该在公司的政策规定于股东特别是,当银行的信贷延期到期时,大股东将被禁止股东大会并限制在董事会提名或派遣的董事的投票权。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大股东应当向银行提交书面表格。保险该机构作为银行对资本补充作出长期承诺保险公司资本计划的一部分,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制度谨慎利润分配计划时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除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法规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承担十项义务,要求“发生风险事件或违法行为”。重大违反银保机构行为的,股东应当与监管机构配合进行调查和风险管理”。

此外,除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不得使用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险机构的股票;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和其他非自有资金购买股票。 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其他人则委托银行保险机构持有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实告知银行保险机构财务信息,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方,一致行动,最终受益人,投资有关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 股东,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使用连接关系,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直接干扰银行保险机构的运作和管理,超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指导方针”是我国的银行业保险公司治理一个包含11章和117条的程序化系统,包括一般原则,党的领导,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和社会责任,激励和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 按照法律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指南》完全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并注意学习国内外的良好做法。 首先是将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整合到监管体系中的要求正式写成。 为了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指导方针》首次在监管体系层面设立了单独的章节,提出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的总体要求。国有组织,同时明确指出私人组织必须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是吸收和整合现有银行业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的核心要旨和相关表述。银行业和保险行业现有的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具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本指南吸收了两种法规的优势,并统一了商业银行以及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 第三是积极回应“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倡导要求。《守则》借鉴了G20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提倡的良好做法,例如注重保护少数股东权益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要实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重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 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评价结果总体情况》,从公司治理角度对1,792家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了评价。 结果表明,D级(弱)学校209所,E级(差)学校182所,占10.16%。 1个机构被评为A级(优秀)。

去年八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改善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指出将研究制定大股东行为监管制度。银行保险机构,重点是规范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行为。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负责人:DF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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