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Strictly determine the target of on-site inspection by strictly controlling the entrance of the first issuing enterprise]昨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初始企业现场检查的规定》。 《检查条例》规定了对初始企业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程序和后续工作,明确了检查单位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缩小了发行人和中介人的责任。 ,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监督。 (证券时报)
昨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第一期企业现场检查法规”,“检验法规”对基本要求,标准,处理及后续处理工作明确了参与检查的单位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缩小了发行人和中介人的责任。责任,并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监督。
《检验条例》共有23条,其中一项明确有价证券适用于交易所各部门的初次申请公司,检查内容为初次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以及中介机构的执业素质。 第二是确定检查对象,这是通过两种方式确定的:面向问题的和随机选择的。面向问题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股票交易由相关审查或登记部门确定,随机选择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是规范组建检查组,采用检查方法,确认检查事实的全过程,以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效率。第四是巩固各方责任,检查发现,首次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有关人员不配合检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处理。
关于初次发行过程中提款申请人的处理,《检查条例》明确规定,有十个工作日一项基本要求是,撤回申请的企业不得实施现场检查,以充分利用监督资源并提高检查效率和效力。 如果发现被撤销企业存在明显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线索,仍将进行现场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关于中介机构的处罚,《检查条例》规定,中介机构的业务质量不一定与初始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有关。 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初始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不会出现重大问题,但是中介机构在履行职责和尽职调查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对中介机构的处罚不应基于最初的公司是否存在。前提是主要信息披露的质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副主任李伟友说,在试点登记制度的背景下,仍然有必要对初次发行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首先,对初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是严格执行对整个IPO链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目前,IPO审查工作主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例如向企业和中介机构提问和回答问题。 首次发行人现场检查的实施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基础资料,对发行人所在地进行深入检查以进行深入的关键检查来实现。 这是书面审核工作的必要补充,有助于提高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相关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从源头上净化了IPO市场环境。
其次,对起步公司的现场检查应敦促中介机构尽力而为。首都市场“关守”角色的重要起点。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中介机构职业缺乏道德和合规意识薄弱等问题。对初始公司的现场检查可以具体发现中介机构实践中的问题。 通过加大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力度,巩固了中介机构的职责,并不断完善中介机构。职业道德遵守程度和意识廉洁道德环境,巩固资本市场诚信基础。
第三,对启动公司的现场检查是以信息公开为核心证券发行系统是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IPO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将有助于严格执行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提高整体水平。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不断促进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李伟友指出,下一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实施证券法“作为一个机会,坚持信息披露的核心,定期进行以问题为导向和随机选择的现场检查,关注关键问题,并不断提高初始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实践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处理,保持高压态势,防范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行为,抑制中介机构的责任,坚持严格审核,严格控制。进入资本市场,支持高质量公司的上市,并努力建立一个规范,透明,开放,动态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
(来源:《证券时报》)
(负责人:DF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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