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颁布《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资料来源:文华财经
文华财经(纪芳编)-据新华社1月29日在北京的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最近签署了国务院发布《污染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命令。 (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 《条例》明确了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 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分类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
首先是要明确污染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和类别。 《条例》规定,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分类管理。 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起草,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是规范污染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条例》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法,材料要求,审批期限,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条件和应当记录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的具体内容。
三是加强污染治理。 《条例》规定,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以及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放目的地,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监测,并保持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和维护自动排污监测设备。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分类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预防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排污的浓度和数量,并如实披露排污信息。
第四是严格监督检查。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期间和事件发生后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环境执法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方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监测和现场监测,监督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和排污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第五是加强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对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等违法行为,每天要继续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采取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例如限制生产和关闭。 逃避非法污染物排放监督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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