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措施〔2021〕005号)显示,经查,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维证券”)在业务推广和市场营销方面的工作人员存在不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标准。上述问题反映出容维证券的人员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容维证券采取警示函式监管措施,容维证券依据在2021年2月28日前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计划。
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7日,是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第一批证券投资顾问持牌机构,注册资本2756万元,是目前全国同类企业中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公司之一。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获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
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不涉及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应获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上述营销,客服人员应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式员工。
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其他业务资质,则从事相应业务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证券期货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提供,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中断。
以下为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05号)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
经查,您公司在业务推广和市场营销方面的工作人员存在不具备相应业务资格指标的。上述问题反映出您公司的人员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营销服务人员的业务留痕材料,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式监管措施,你公司可行在2021年2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计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26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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