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偿付能力条例实施时,包括百年人寿保险和中法人寿保险在内的七家保险公司必须谨慎-Finance News


原标题:这7家保险公司应提防执行新的偿付能力规定

作者:杨扬谦

“你看,我们公司的偿付能力很高。” 保险销售员进行销售时,他不能忘记强调这句话以表明他的公司“可靠”。 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有关,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核心指标。 随着新偿付能力法规的大量实施,保险公司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中国商业报》记者获悉,根据2016年正式实施的“支付2”(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发布将于1月25日生效,并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行政法规》中偿付能力标准的“门槛”,《中国商报》记者浏览了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近200家保险机构的最新偿付能力报告,发现如果最新发布的保险报告以机构为参考,目前有不符合标准的保险公司有六家,分别是:长安责任保险,百年寿险,君康人寿,前海人寿,中法人寿和渤海人寿。 除了中法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其他几个原因是综合风险评级结果低于B类。 此外,由于去年10月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负值,安信财产保险公司因停止其新的汽车保险业务而受到处罚。 因此,它在10月底未达到其指标所定的目标。

  7家保险公司达不到标准

与2008年“付款产生”下的版本相比,“行政法规”的最大变化是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从以前的单个“不低于10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三个主要部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

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上市前必须同时实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B类或以上综合风险等级。偿付能力达到标准。 。

《中国商报》记者查阅了上述近200家保险机构的最新偿付能力报告,发现其中2020年第三季度有6家不符合上述标准,包括长安责任保险,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和5家。人寿保险公司,百年人寿,君康人寿,前海人寿,中法人寿和渤海人寿。 记者询问了这六家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 截至发稿时,他们都没有发布2020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

第三季度(即2020年第二季度)披露的六家保险公司的最新综合风险等级低于B类,因此均不符合《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 其中,中国人寿D级最低。 综合风险评级与许多因素相关,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运营风险和资本使用风险。 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两个指标的角度来看,上述六家保险公司均已达到标准,但中法人寿已长期枯竭。

除了这六家保险公司外,尽管安信财产险的偿付能力指标在2020年第三季度仍然符合要求,但今年初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安信财产险的核心业务到2020年10月,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并被勒令增加资本,停止接受新的汽车保险业务,并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水削减20%。

此外,《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20%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检查的重点。 从这个角度来看,福德人寿在2020年第三季度末的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只是“步履维艰”,而太保联合健康集团和其他公司在第三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却不高。 有太多的“阈值”需要关注。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符合标准的公司,《管理条例》将监管措施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根据风险因素采取的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督谈话;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计划,以防止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改善风险管理; 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除上述必要措施外,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措施,例如命令增资,命令中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命令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以及限制公司业务。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达不到标准的具体原因建立分支机构。 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没有明显提高或进一步下降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依法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督措施。

对于符合标准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但对一种或多种类型的C和D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的原因和程度采取监督措施。

  偿付能力对消费者有多大影响?

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的运营稳定性有关,因此保险消费者尤为关注。

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达标,对被保险消费者会有什么影响? 可以投保吗? 消费者在申请保险时是否需要注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南告诉《中国商业报》,在偿付能力评估中,对各种类型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了保守而稳定的假设。保险公司的到期日。 因此,保险公司要支付的费用轻微的不合规性基本上并不意味着很难正常履行保单责任。 中国的保险监督是全面,严格和前瞻性的。 因此,不符合标准的保险公司通常可以在困难时期中生存并通过修改保险产品,调整投资领域,补充公司资本,提高管理技能和改变发展战略来恢复。 正常。

“此外,中国的保险执照仍然相对稀缺,因此保险公司发出一般性还款警告,并应能够吸引新股东尽快注资。如果监管机构预计保险公司的还款困难严重或将继续下去,公司保证正常运作,并在这方面有多次成功经验,自保险业恢复经营以来,已充分履行了政策责任,中国于2005年建立了保护基金制度,制定了高水平的政策。消费者权益保障。” 王向南说。

王向南建议那些已经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如果发现或预期到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就不应投保,因为即使进入最终清算阶段,投保损失也应大于损失。

但是,王向南提醒,保险消费者也应该对公司的偿付能力给予应有的重视,因为金融业的各个领域都在打破“刚性支付”,“不能排除将来有一天会进行整顿。或清算有问题的保险公司,他们的诺言出现了高投资收益被“打折”的情况。”

那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尽可能高? 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告诉《中国商业报》记者,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一个“时间点”。 在“第二代”下,业务结构,业务量,资金等因素都会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 例如,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恰巧在本季度末增加其资本,那么本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非常高。 但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并不尽可能高。 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偏高可能表明公司的资本利用效率不高。 在查阅偿付能力报告时,《中国商业新闻》的记者发现,并非所有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000%的公司都具有A的综合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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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巧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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