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市投资公司逾期拖欠地方政府的信托融资被判有责任

原标题:21案丨贵州城市投资公司逾期未交地方政府信托资金被定罪

热衷于投资贵州等高负债城市公司中泰相信最近的麻烦一直在继续。信托计划在截止日期之后,中泰信托已起诉贵州的几家地方政府和城市投资公司。

上海金融法院最近宣布的两项判决显示,中泰信托合同纠纷将由贵州省遵义市惠川区人民政府和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他上法庭并要求地方政府承担支付应收账款的义务。事实证明,这种信托融资该模型是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人对政府的应收款项索偿,政府作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有义务将应收账款支付给中泰信托。

最后,大多数法院一审判决,地方政府应承担支付未清应收账款的责任。

城市投资公司应收账款融资

2020年12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 第一项是,贵州省遵义市的被告人惠川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泰信托。 应收账款本金2.44亿元,利息2300万元,合计2.67亿元。

同时,还对遵义市惠川区判处有期徒刑。城市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弥补义务; 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事件的起因是,2016年7月,中泰信托发布了《洪泰一号遵义汇川集体信托计划》。产品,期限3年,信托规模3.5亿。产品出资人为遵义汇川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人为遵义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公司。 预期收益为7%-7.2%。 资金用于汇川城市投资公司的高新快线和长沙东路路项目组建的汇川区人民政府应收账款人民币5.1亿元。

上海市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 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汇川区政府为应收标的的债务人,应向中泰信托支付应收标的。 由于汇川区政府未按时足额向中泰信托偿还“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成立了汇川区政府违约的事实。

最后,法院裁定,汇川区政府需要支付应收账款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踩在许多城市的地雷上投“非标”

近年来,贵州许多地方已经发生了逾期未偿的城市投资公司的非标准债务事件,缺乏风险控制的中泰信托屡屡“踩雷”。

《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七鑫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中泰信托公司起诉地方政府和城市投资公司逾期未交的类似信托计划,判决也相似。

例如,2020年6月,中泰信托起诉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大河管理委员会),被告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大河经济开发公司),和六盘水市中山区被告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山市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应收账款1.2亿元。

中泰信托起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人民政府,六盘水市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中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六盘水攀登发展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涉及金额2亿元。

中泰信托起诉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开洪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开元凯里经济开发区。房地产有限责任企业融资在合同纠纷中,涉案金额2.3亿元。

在上述中泰信托起诉大河管理委员会的案例中,这也是应收账款的融资模式。

2017年,被告人大河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人大河经济开发公司和原告中泰信托签署了“中泰·顺泰八号收藏”。合资企业黄金信托计划的应收帐款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由于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鱼塘北路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大河经济开发公司将产生5.73亿元的应收账款。 大河管理委员会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并履行偿还中泰信托应收账款的义务。 大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所有应收账款科目转移至中泰信托,并同意无条件履行对中泰信托的补充义务。

自那时以来,中泰信托已向大河经济开发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1.299亿元。交货中泰信托成为唯一债权人。 后来,由于被告大河管理委员会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下的应收账款,大河经济开发公司和中山市城头公司也未履行相关的补充义务或担保义务。 在中泰信托的一再敦促下,包括大河管理委员会在内的三名被告被起诉。

隐性负债逐渐暴露

通过发展城市投资公司,通过建设相关市政公司为应收账款形成融资模型,也是许多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普遍做法。 从隐藏债务的解决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的沉重债务。

信托计划到期后,当地政府也试图解决。判决结果显示,在原告中泰信托的一再敦促下,被告大河精开公司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外人的债务。六盘水市解决职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中泰信托还款计划报告》,申请将项目到期日推迟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为11月10日,11月30日和2019年12月。 2020年1月31日,2020年1月31日和2月29日,各自支付1000万元,202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2000万元,4月30日之前支付3000万元,并将于2020年5月31日退还剩余资金。

根据此申请,中泰信托与大河管理委员会和大河经济开发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

但是,大河管理委员会两次付款付款时间晚于原始付款日期。 在2019年12月之后,将无法按时还款。 2020年5月,中泰信托向大河管理委员会发送了《提前履约通知书》,宣布未到期资金加速到期。

在中泰信托起诉大河管理委员会及相关公司后,三名被告辩称:“根据合同,从2020年1月到现在的还款是由于被告在抗流行病期间无法还款。新冠状病毒时期。 这种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应推迟还款。”

法院认为,中泰信托提起诉讼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同意被告延长还款期限,这是不适当的。法院认为,涉案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是由中信信托签署的。两名被告和原告。属性这是转让的注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以此方式得到了履行。

最终,上海市金融法院裁定,大河区管委会应将剩余的1.2亿元应收账款全部支付给中泰信托,并支付违约金。 大河经济开发公司有补编的义务; 中山城市投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主编:younan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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