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划定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以同时满足三项要求

原标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划定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以同时满足三项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发布第1号令。记者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获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25日宣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法规”(以下简称“行政法规”),也是13年后对《行政法规》的第一次修订。 《行政法规》将监管指标分为三个有机关联的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指标,才能成为符合偿付能力的公司。 如果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法规要求,则说明它是一家不符合偿付能力的公司。

概括地说,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绩效补偿金或工资责任该指标对保险公司和消费两者都有重要意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管理条例》的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总体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0%,综合风险等级衡量的是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资本化风险和难于资本化的风险),且不得低于B类。

在偿付能力监督检查方面,《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偿付能力监督检查要求。其中包括监管部门要求向保险公司按季度报告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检查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20%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检查的重点。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符合标准的公司,《管理条例》将监管措施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根据其风险因素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督谈话;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计划,以防止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改善风险管理; 限制条件导向器主管和先进的经理薪水水平; 受限于股东股利等待。

除了必须采取的上述措施外,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符合标准的具体原因,下令增加资本。主要,以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以调整业务结构并限制添加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不明显提高或进一步恶化的,由监督机关接管并提出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下一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执行《管理规定》。职位,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保险偿付能力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来源:经济参考网)

(负责人:D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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