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规则即将来临:违规的红线增加到三级_东方财富网

原始标题: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新规则即将到来:不合规的红线增加到三个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引入了新规定。 1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法规(以下简称“行政法规”),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以下简称第二代薪酬)正式实施,但原来的《管理条例》在第二代实施后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正是因为如此,第二代赔偿金实施后,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起了对原《管理条例》的修订。职位,第一稿于2017年形成。

据了解,2020年7月30日至8月29日,《管理条例》社会公开招标意见。 《管理条例》吸收了第二代薪酬制度建设和执行的成果,将第二代监督规则的原则和框架要求升级为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的地方监督和指导保险该公司恢复了偿付能力。 新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管理规定发布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将发生什么变化?

三条红线描绘了偿付能力监管

根据原《行政法规》的规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标准公司不低于100%。 但是新规定已经改变。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修订后的《管理条例》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以及全面的风险评级。特别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衡量保险公司优质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0%; 衡量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资本的整体充足率不得少于100%,并且应评估整体风险等级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资本化风险和困难资本化风险)不得低于B类。符合上述三个指标的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符合偿付能力的公司; 如果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则说明它是一家不符合偿付能力的公司。

目前,多家保险公司已披露其2020年第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经济观察报》记者发现,根据《行政法规》的新监管指标,到2020年第三季度,有六家公司未能达到标准:中法人寿,渤海人寿,君康人寿,前海人寿,百年寿险与长安责任保险。

将设置关键检查对象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保险制定实际和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督做法,《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偿付能力监督检查的要求。

首先是建立偿付能力数据验证机制。 监管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保险公司提交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

二是明确核查重点。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20%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检查的重点。

此外,偿付能力将得到加强现场调查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偿付能力检查,包括: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综合风险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实施监管措施等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监管机构将根据风险的原因和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督谈话;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计划以防止偿付能力比率恶化或改善风险管理; 限制董事主管和先进的经理工资水平; 限制于股东股利等待。

除了必须采取的上述措施外,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符合标准的具体原因,下令增加资本。主要,以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以调整业务结构并限制添加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不明显提高或进一步恶化的,由监督机关接管并提出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关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标准,但存在操作风险,战略对一类或几类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越来越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风险的原因和程度采取监督措施。

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5%,267.6%和321.6% , 分别。 98家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等级为A,73家保险公司为B,5家保险公司为C,1家保险公司为D。

(来源:经济观察网)

(负责人:DF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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