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标题:颁布了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新规定,不符合标准的公司将受到监管措施的约束
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5日的官方网站,最近,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并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至三个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不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公司,应当保险公司的风险原因和风险程度应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
满足偿付能力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据了解,原来的管理规定是2008年颁布的,规定偿付能力监控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标准不低于100%。
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偿付能力)正式实施后,原中国保监会开始对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职位,第一稿于2017年形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而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优质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0%; 衡量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资本的整体充足率不得少于100%,并且应评估整体风险等级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资本化风险和困难资本化风险)不得低于B类。
“满足上述三个指标的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是符合偿付能力的公司; 如果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则它们是符合偿付能力的公司。” 负责人说。
当然,符合标准的公司并非没有后顾之忧。 在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中,管理条例还明确了核查的重点。 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20%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检查的重点。
6家保险公司可能不符合标准
根据新规定,哪些保险公司未达到偿付能力标准? 中新经纬的记者发现,有5家人寿保险公司和1家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企业预先警告统计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在170家保险公司中,中法人寿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24408.67%,均未达到标准。
在综合风险评级方面,在最新综合风险评级中,中法人寿的综合风险评级为D,君康人寿,百年寿险,渤海人寿,前海人寿和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均具有综合风险评级。 它是C级的。 根据管理规定,上述企业的偿付能力不达标。
此外,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富德人寿,渤海财产保险,安信保险和太保联盟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20%,121.45%,125.09%和129%,接近120监督重点检查指标的百分比。 “红线”。
1月14日,安信财产保险因严重缺乏偿付能力而受到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的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安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暂定报告》,截至2020年10月,其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安信财产保险采取了三项监管措施:主要; 第二种是从收到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之日起下令中止接受新的汽车保险业务; 第三是订购限制导向器,主管,高级经理的薪水根据2020年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调低2021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税前),降幅不少于20%。昌河总经理下降范围应高于平均值。
不合格的公司将受到监管措施的约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采取的措施。他们的危险因素。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督谈话;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计划,以防止偿付能力充足性下降或改善风险管理; 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限制付款股东股利等待。
除上述必要措施外,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特定原因,下令增资,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调整业务结构并限制新设机构。不符合标准。科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不明显提高或进一步恶化的,由监督机关接管并提出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关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标准,但存在操作风险,战略对一类或几类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越来越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风险的原因和程度采取监督措施。
(来源:中新经纬)
(负责人:DF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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