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1月25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它最近修订并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法规”(以下简称“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金融法规的第五部职位会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弥补监管体系缺陷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督和保护。保险消费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管理条例》吸收了第二代薪酬制度建设和执行的成果,将第二代监督规则的原则和框架要求升级为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的地方监督和指导保险该公司恢复了偿付能力。 《管理条例》修订的要点包括:

首先是要阐明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将弥补第二代量化首都要求,定性法规要求和市场限制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系统已升级为部门法规。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管理条例》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个有机关联的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具体而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质量资本充足率不少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整体充足率,且不得低于100%。 综合风险等级衡量的是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资本化风险和困难资本的化学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级。在所有三个指标中均达到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符合偿付能力的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符合标准的公司,《管理条例》将监管措施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根据风险因素采取的措施。 关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标准,但存在操作风险,战略对一类或几类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越来越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风险的原因和程度采取监督措施。

三是加强保险公司还款能力管理主题责任。 《管理条例》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金。规划依此类推,进一步加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四是提高偿付能力信息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市场约束。 《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披露保险偿付能力的总体情况和对偿付能力的监督; 保险公司应披露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和每日操作与保险消费者的相关链接,股东等等,以披露和解释其偿付能力信息。

第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不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因素和风险水平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根据他们的危险因素。 选择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对偿付能力监管的严格约束。

《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下一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管理规定》的实施方面做得更好,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预防和防范违规行为。控制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文章来源:有价证券每日新闻)

(主编:younan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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