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监管首先提到的反托拉斯巨头会受到影响吗? |反托拉斯_新浪财经_Sina.com


原标题:第一次提及非银行支付监管会影响反垄断巨头吗? 资料来源:《中国商业报》

非银行支付市场迎来了严格的监管政策。 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很少提出在支付领域加强反垄断,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和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并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晓华理工学院高级研究员苏小瑞认为,《条例》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非银行金融业务的深化实施。数字经济时代的支付监管同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支付反垄断政策,将对整个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对促进非银行支付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行业。

第一次反托拉斯

该条例最值得注意的项目是第五十五条“市场主导地位预警措施”,第五十六条“对市场主导地位的承认”和第五十七条“市场主导地位监督措施”。 明确了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并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序和处罚措施。

招商银行金融集团首席研究员董锡苗对CBN记者说,《条例》和《反垄断法》是有效联系的,赋予中央银行确定支付服务市场垄断地位的权力,填补了这一空白。以前的法律法规中的空白。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银行可以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协商,对通过采访等方式给予预警。措施:市场占有率达到市场的三分之一; (二)两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总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3)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中的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总份额达到五分之三。

如今,移动支付已成为消费者日常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 根据付款结算协会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大多数用户都接受移动支付,并且将近四分之三的用户每天都使用移动支付。

几大巨头占据了移动支付市场的主要份额。 根据支付清算协会的报告,2020年用户最常使用的移动支付产品是微信支付,支付宝和银联QuickPass(不包括刷卡或刷卡),分别占92.7%,91.0%和74.9%。

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发布报告》还显示,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中,支付宝达到55.6%,排名第一,财付通占38.8%,排名第一第二,两者合计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银行可以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全国电子支付市场中的银行支付机构(2)两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中的总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 (3)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总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

但是,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所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得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控制地位。

苏宁金融学院的研究员黄大志认为,这一规定将对非银行支付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从当前的非银行支付市场来看,排名前两名的机构的市场份额已超过监管要求的三分之二标准线。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从全国电子支付领域的角度来看,支付宝和财付通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降低。 至于是否超出标准,只有在进一步了解具体数据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达到监管红线。

接近监管者的上述人士告诉CBN:“《条例》中设定的市场范围是全国性的电子支付市场,而不是通常狭义的条形码支付市场。 按照这个定义,无论是支付宝还是财付通,甚至银联都还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 换句话说,没有机构构成垄断,这也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央银行可以向其推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实施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支付业务类型的集中化和拆分等措施。

在苏小瑞看来,这一规定是监督“及时,准确处置炸弹”的重要体现,很明显,“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拆除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拆除”方法是。预先监管的方法。 充分体现,有利于适应当前市场快速发展,创新无止境,复杂风险的现实环境,有助于防范支付领域的金融风险。

黄大志补充说,即使确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一定会触发相关的监管措施,因为它设置了先决条件,即机构是否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严重影响市场的行为。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将有相关的监管措施。 因此,需要阐明如何定义该区域。

此外,《条例》阐明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东的准入条件和禁止的行为,要求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10%以上,并且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或多个非银行支付机构,以防止支付服务市场中资本的无序扩张。

董锡苗说,《条例》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详细规定,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加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精神的具体体现。加强支付服务市场的反垄断。 制定法规,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优质发展。

明确的职能监督

一位与监管机构关系密切的人士告诉CBN,自2013年以来,相关部门已开始研究和制定相关草案。从草案逐步升级为成熟的法规以征询公众意见大约需要7年的时间。 在过去的七年中,非银行支付市场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和变化,法规的内容也在不断修订,直至今天的咨询草案。

《条例》的创新不仅体现在反垄断方面,还体现在职能监督上。 “我们不再按照收单机构和互联网支付机构等表面形式进行分类,而是直接根据不同机构的业务功能进行分类,分为储值账户和支付交易平台。” 上述人士告诉《中国商业报》。

《条例》第二条阐明了业务类型,指出“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已获得付款业务许可证,以从事以下某些或所有付款业务有限公司:(1)储值帐户操作;(2)付款交易处理。”

其中,储值帐户操作是指根据收款人或付款人提交的电子付款指示开设付款帐户或提供预付款值以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法人实体发行且仅在内部使用的预付款值除外。 付款交易处理是指根据收款人或付款人提交的电子付款指令转移货币资金而无需开设付款帐户或提供预付款额的行为。

上述人士告诉《中国商业报》:“这非常符合我国国内非银行支付发展的现状。这种透彻的监管大大避免了套利空间,有利于管理风险,市场可以也会获得更好的发展。”

增强法律效力并规范市场发展

中国的非银行支付市场始于10年前。 2010年,中央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011年,它开始发行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共发行了272个许可证。 在过去的三年中,新许可证的发放基本上停滞不前,现有许可证已进入清理和整合阶段。

央行数据显示,2020年第三季度,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完成网上支付交易2345亿笔,金额78.9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65%和23.38%。

快速发展的市场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相互连接和直接连接,以通过非法银行进行银行间清算; 一些机构“无证驾驶”,擅自从事支付业务; 非法操作和挪用公款有时还会发生诸如客户储备金之类的风险事件。

自201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密集发布文件来规范资金的提供,银行间清算,营业执照和条形码付款。

最近,监管部门一再对互联网金融,尤其是互联网巨头造成沉重打击。 相继出台了网上小额贷款新规定和新的信用调查制度,互联网平台上的银行存款产品销售被暂停,蚂蚁金服接受了采访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就非银行支付机构而言,最新的监管规定在意图上与上述监管措施一致。 它们都是基于“回归本源,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原则,以防止市场出现垄断情况。 警惕“赢家通吃”的技术巨头。

(主编:张洋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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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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