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3种人寿保险产品“负面清单”已经发布。 您的保险踩了雷吗?资料来源:《中国商报》
保险产品的术语太复杂,难以理解? 要申请死亡保险,甚至要提供火葬和丧葬证明?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提供运输票来解决索赔?
针对这些不合理的保险产品设计法规,1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人寿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并在2018年“负面清单”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升级,总共73个项目。 进一步规范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和管理行为,防范人寿保险产品的风险,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每年定期发布人寿保险产品“负面清单”,以不断加强信息披露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拥有90家法人寿险机构。 今年1- 11月,人身保费收入3.1万亿元,占保险业的比重为74.1%,同比增长7.4%。
纠正和规范化
目前,我国有3亿人购买了长期人寿保险,参保人数接近6亿,商业人寿保险覆盖率达到42.7%,总风险保障超过1000万亿元。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人寿保险在产品供应和保护水平方面仍存在缺陷。
近年来,监管机构还加大力度打击违反人身保险法律法规和市场混乱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多次揭露了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许多保险公司也得到了提醒和命名。
例如,2020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揭露了寿险产品开发和销售中的七个主要问题,涉及20家有问题的保险公司。 到2020年12月31日,有30多家保险公司因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失。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强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监控产品,充分发挥产品通报“负面清单”的长期影响。等机制,并定期进行产品监督“回头看”。 对于频繁发出通知和对问题进行反复调查的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监督措施,包括监督访谈,监督问责制和处理结果的公开披露,以规范公司的产品开发和管理行为。
添加了21个新的否定内容
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寿险产品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清理,并发布了旧版的《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 要求保险公司比较此清单,以有效调查行业所售产品库存中的问题,进行彻底检查和清理,并且不留任何死角。 记者注意到,这份“负面清单”是在2018年版的基础上编制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所有公司应认真比较新版“负面清单”,对正在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梳理和自我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同时,在日常产品开发和管理工作中,企业应严格遵守法规要求,“负面清单”等法规要求,认真管理产品开发,销售和回溯的全过程,认真承担主要责任。产品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与2018年版本相比,中国银监会在对产品的日常监管和产品问题通知的基础上对旧版本进行了修订,新增了21个项目。 新版本的内容更加具体,其中包含有关产品条款,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确定和精算假设以及产品提交管理的更详细规定。
其中,产品条款中增加了8个项目。
例如,针对索赔,新的否定列表列出了当前保险产品条款中对索赔材料的不合理要求。
首先,在某些产品术语中规定,必须为保险申请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但未解释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
其次,除了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事故证明外,事故保险产品条款中规定的保险申请还必须提供不合理的材料,例如当前的运输票(存根);
第三,人寿保险产品条款规定,除了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人寿保险产品条款还规定死亡保险申请还必须提供不合理的材料,例如火葬证书和丧葬证书。
产品责任设计中添加了六个新项目。 例如,在计算补充保险产品的保费和当前价格时,考虑了重大保险和重大疾病的发生率,但是主保险与补充保险之间的比率不受限制。 合并销售时,可能有将保险产品转让为财富管理产品的风险; 通用保险产品的通用帐户每天结算一次。 结算方法不合理,并且存在marketing头营销的风险。
健康保险多次被“命名”
近年来,健康保险业务一直在不断发展,年均增长率超过30%。 特别是自流行病爆发以来,刺激了消费者对健康风险管理的需求,健康保险也成为推动保费增长的主要力量。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数据,截至2020年11月,健康保险业务累计实现原保费收入7642亿元,同比增长16.4%。 但是,行业中也出现了混乱,例如短期保险和长期保险,虚假的高保险额以及无序的竞争。
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短期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面临四个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产品定价基础不足,保险金额虚假。高; 二是有些公司的销售行为不规范,将短期健康保险作为长期健康保险的销售对象,一旦损失率超过预期,就会停产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三,承保要求不规范; 第四,无序竞争,不利于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健康保险消费观念。
新的负面清单还包括健康保险。 例如,在产品方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规定的等待期,担保责任或免责条款是不合理的。 例如,某些产品术语规定,在等待期过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症状或体征应作为豁免的依据,并且对于这些症状和体征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侵犯消费者利益。
在产品责任设计方面,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太短; 等待时间过长。 在产品费率确定和精算假设方面,将短期保险概念引入“终身福利限额”和“连续保险”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并扰乱市场秩序。 无法提供带有担保续签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产品精算报告说明了担保续签的定价方法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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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