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改革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1月20日,长期发布消息,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合理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草案)》(下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终止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

预防措施在《条例》起草说明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针对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党的十九大要求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0年6月,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这是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纳入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监管基础。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应对新的要求。总体看,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在起草思路上,一是坚持功能监管的理念。明确同样的业务遵守相同的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是空白。二是坚持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结合。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对支付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同时对支付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三是坚持突破式监管。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准入和变更的监管。

从《条例》主要内容来看,《条例》共六章,七十五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总则方面,《条例》常规公平竞争,实质重于形式,普惠金融的核心监管原则,按照业务实质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即,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已有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帐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建立,变更与终止方面,《条例》从国内国情出发,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对支付机构遵循“先证后照”原则,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同时,通过正面清单加采取清单方式,明确成为支付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条件及禁止措施,加强对股东资质,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监管。

支付业务规则方面,《条例》坚持问题指导,加强综合监管,系统性提出支付机构在军队支付业务时必须遵守其原则与规定。二是明确的支付机构发起的跨机构支付业务,应通过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确保资金和信息安全,透明。三是强化准备付金管理要求,提议准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要求支付机构将准备金付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并明确与之配套的审慎监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户权益。

监督与管理方面,《条例》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丰富的监管手段。一是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配准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规范人民银行的检查权和检查措施,保障人民银行执法权的有效行使。三是明确支付机构公平质押,开展创新业务,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应向人民银行备案等监管要求。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以做好支付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规活动,整治金融乱象本质目的,明确支付机构退出纠正措施,加大对支付机构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的干预力度。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参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对持牌机构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业务渠道行为的替代力度。

附则方面,明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信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对支付信息服务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监管,参照《条例》关于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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