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发布新规定严格控制进口冷链食品溯源链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为贯彻落实预防和控制新冠冕性肺炎的要求,充分发挥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溯源平台(以下简称“黑龙江冷链”)的作用,督促指导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化使用可追溯性平台,1月20日,黑龙江省应对新皇冠性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进口商品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冷链食品溯源平台》(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城市(县)领导小组的总部应对新的冠状肺炎流行。 中央,省直属所有有关单位严格遵守。
《条例》提出,“黑龙江冷链”是全省进口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它记录了进入黑龙江省的进口冷链食品溯源信息,并实现了进口冷链全链条。连锁食品进入黑龙江省。 信息可追溯性。 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黑龙江冷链”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注册,并如实输入其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 不正确和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条例》要求直接从国外进口冷链食品或从省外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并进入黑龙江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在其上载有关进口冷链食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和流量的信息。 “黑龙江冷链”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和准确,相关产品均已编码并粘贴在冷链食品外包装的明显位置。
《条例》强调,各级检验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应用“黑龙江冷链”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和监督。 未使用“黑龙江冷链”上传产品可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黑龙江省生产经营。
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溯源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执行新的冠状肺炎流行的预防和控制要求,将按照“紧急情况”使用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溯源平台(以下简称“黑龙江冷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应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制定了《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政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联合防控机制》的有关文件。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
第二个,“黑龙江冷链”是全省进口冷链食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记录进入黑龙江省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可追溯性信息,并实现进入黑龙江省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全链信息。可追溯性。
第三条黑龙江省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贸易,仓储运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生鲜电子商务,餐饮服务以及与进口冷链食品的集中交易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贸易业务市场和第三方冷库运营商(仅指仓储服务)统称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商和运营商。
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在“黑龙江冷链”微信公众号上注册,并如实输入其基本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并联系方法,冷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平台提示上载相关许可证。 如果该省有多个冷藏库,则应全部注册。 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及时修改和完善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信息。
第四条从省外直接进口或购买冷链食品到黑龙江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称为黑龙江第一站经营者。 黑龙江第一站的经营者应将“黑龙江冷链”上的进口货物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检验检疫证书,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书,运输工具等信息上载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完整和准确。
第五条黑龙江省第一站的经营者应当对“黑龙江冷链”中的相关产品进行代码分配操作,打印电子可追溯代码,并将其粘贴在冷链食品外包装的明显位置。 分配第一个站号后进入市场后,进口冷链食品的下游生产商和经营者应通过扫描代码上传可追溯性信息,例如产品收货和交货。
第六条:对于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终端,只有在“黑龙江冷链”上确认了进口冷链食品的来源信息,而无需临时输入销售目的地信息。 在向消费者销售时,进口冷链食品“黑龙江冷链”电子可追溯性代码显然贴在销售柜台上。 消费者可以通过“黑龙江冷链”微信公众号扫描代码,查询产品来源,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书等信息。
第七条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监督组织在市场上从事进口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平台上注册,履行检查报告义务,严格履行主要职责。
第八条在地方领导小组总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安,海关,卫生,工业和信息技术,交通,商业,邮政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对新的冠状肺炎流行,负责分工。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黑龙江冷链”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黑龙江冷链”为检验监督部门提供了港口。 检验监督人员可以在其监督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查询权限。 通过“黑龙江冷链”监管终端,可以获得辖区内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通过手机中的“黑龙江冷链”,通过扫描微信公众号上任何产品的电子可追溯性代码,您可以在监管区域获得该产品的所有交易过程信息。
第九条检验监督人员应当严格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将自己的移动通信设备出借给他人进行追溯管理,以供他人使用或帮助他人进入“黑龙江冷链”获取有关信息; 对于通过“冷链”获得的各种信息,犯罪者将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黑龙江省“黑龙江冷链”开发单位提供溯源平台服务所产生的溯源信息及所有相关数据的所有权属于黑龙江省政府,不得出售,散布或传播。参与“黑龙江冷链”。 与运行无关的使用。 服务中获得的政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和电子文件,仅用于“黑龙江冷链”的开发建设,不得传播给外界,也不得用于与之无关的任何事情。 “黑龙江冷链”的运作。 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在黑龙江省不得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证书,核酸检验报告,预防性消毒证书,不使用“黑龙江冷链”上传产品溯源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 第三方冷库经营者未经“黑龙江冷链”登记的,不得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仓储业务。
第十二条检验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和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黑龙江冷链”。 对于违反本规定生产和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非法活动,《事件响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对《公安行政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黑龙江冷链”是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和维护的。
第十四条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万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