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计划修改证券市场禁止规定,以进一步明确交易禁止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1月15日报告称,中国证监会打算市场修改“禁止入境”,并社会公开招标意见。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对市场禁令类型,交易禁令规则以及市场禁令和适用情况的进一步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以补充新《证券法》的实施。

根据修订后的指示,在完善确实需要根据新证券法进行修订的内容并保留其他内容的基础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并形成了《禁止证券进入条例》。市场(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进一步澄清市场禁令的类型。根据新的《证券法》对禁止进入市场的定义,征求意见稿将市场禁止进入分为“无证券业务,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主管,高级管理禁止“人员”和“交易”类别输入两个类别。 前一类属于遵循现行《条例》的禁止措施,后一类属于新措施。 在此基础上,执法机构可以依据责任人员的身份,责任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类型,社会危害以及违法情况的严重性,应单独或组合选择与申请相符的禁止类型。

其次,进一步明确交易禁令。交易禁令是一种新型的市场​​禁令,在执法方面没有实践经验。检查当前证券交易大厅“限制交易”自律根据管理经验和海外市场的类似措施,该草案做出了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安排。首先是澄清适用条件并规定所有证券(包括所有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基金)在严重情况下,适用于违反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会影响证券交易的顺序或交易的公平性。 禁止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同时,要求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配套账户交易权限限制职位。 二是抓好政策衔接,征求意见稿对责任人依法责令回购证券,责令处置非法持有证券,依法强制扣减或转移持有的证券,以免不同的规定相互重叠,相互制约。投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先前的承诺行为作为例外。 第三是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一方面,为避免无法完成交易信用风险,信用交易业务被包括在禁止交易之外; 另一方面,允许投资者出售在禁止交易之前已经持有的证券股东,受交易类禁止措施约束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和高级官员仍可以在禁止之前出售其所持股份股票,但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种证券交易场所分享有关减持股份的规定,避免发生“处置风险”。

此外,进一步明确市场禁令的目标和适用情况。关于市场禁令的目标,自然人投资者和实际上已经成为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者交易决策者,各种中介机构的总务人员,私募基金从业者禁止人员中明确包括其他人员。 就适用情况而言,很明显,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并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列为终身禁令。 同时,很明显,贸易禁令适用于严重破坏证券交易顺序或交易公平性的非法行为。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负责人:DF387)

郑重声明:Oriental Fortune.com发布此信息的目的是传播更多信息,而与该立场无关。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