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调查业务管理欢迎规定中央银行划定四条红线以收集信贷信息

原始标题:信用调查业务管理欢迎规定中央银行划定四个红线以收集信用信息

改善信用商业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信用该信息在信息提供者中,征信局并且信息用户的使用符合法律和法规。 1月11日,央行管理方式(征集意见草稿)“到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13年以来,“信用调查管理规章制度》自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信用调查行业进入了数字信用调查迅速发展的时代。 新的业务格式已经出现。 但是,缺乏明确的信用调查业务规则导致信用调查边界不明确,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措施不足。 不断出现。

《办法》的出台,符合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需要。 “方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正确信用信息而且信用调查业务已经制定了明确的规定,以便信用监督有法律要遵循; 第二是保护个人和企业从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范征信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处理。 第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以确保其用于法律目的; 第四是规范信用信息和跨境流动的安全性。

《办法》将提供金融和经济活动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状态的各种信息被定义为信用信息,其中信息服务该活动是信用调查活动。 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地址,交通,通讯,债务,属性,付款,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律义务和其他信息,以及基于上述有关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信息。

《办法》明确规定,信用报告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收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费。 信用报告机构不得以非法方式收集信息; 收集个人信息应告知收集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 收集非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应征得企业同意; 信用信息的分类,存储和处理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在信息收集方式上,《办法》为信用报告机构划定了四个“红线”:不以欺骗,胁迫或诱导的方式收集信用信息; 向所收集的个人或公司收取费用; 从非法渠道收集; 以其他方式侵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从事信用调查和有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息安全,防止信用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办法》规定,信用报告机构不得对信用评价结果作出承诺;以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市场促销; 不通过胁迫,欺骗或诱使向信息主体或信息用户提供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 不对信用产品虚假宣传服务等

(文章来源:上海有价证券报纸)

(负责人:DF537)

郑重声明:Oriental Fortune.com发布此信息的目的是传播更多信息,而与该立场无关。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