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计划发布信贷调查措施。 信用调查机构不得过度收集信息。 征信信息收集应遵循“最小与必要”的原则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中央银行计划发布信贷调查措施。 信用调查机构不得过度收集信息。 征信信息收集应遵循“最小与必要”的原则

1月11日,中央银行发布了“信用业务管理措施(征集意见草稿),来自信用信息收集要求,信用信息规范个人的分类,保存和处理方法,信用信息的提供,使用注意事项,信用信息的安全保护以及相应的监督措施等。企业机构其他组织开展信用调查业务及相关活动。

中央银行表示,我国的信用调查行业已进入数字信用调查快速发展的时代,新型的信用调查形式不断涌现。 但是,缺乏明确的信用调查业务规则导致信用调查边界不明确,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措施不足。 不断出现。 为了提高信用调查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在信息提供者之间推广信用信息,征信局并且信息用户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央行按照《信贷调查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信贷调查业务的实际发展,草拟了《办法》。

根据中央银行的说法,中央银行已经进行了研究起草职位,设置专门的制图工作小组,先后到多家信用报告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查,以了解信用报告业务发展的具体操作程序,借鉴国外信用调查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外部专家,信用调查机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的意见和倾听意见及建议。

“各方普遍认为,信用调查正在进入一个新时代,面临新的挑战。有必要发布《办法》,时机成熟。建议加强对信用调查的收集,处理和对外提供的监督。信用信息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性权利,有效增加信用信息供应,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 中央银行说。

根据《办法》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调查服务及有关活动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提供金融和经济活动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状态的各种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地址,交通,通讯,债务,财产,付款,消费,生产和经营,法律义务的履行等信息,以及基于上述有关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3年颁布的《信用调查行业管理规定》相比,《办法》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调查服务的规定更加明确,信用监督遵循法律,所有类型的信息都将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并用于确定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信息服务该活动是信用调查活动。 在当前的实践中,使用此信息对个人或企业进行肖像和评估的定义为信用调查服务,属于“措施”的范围。互联网电子商务将客户消费信息与基本客户信息相结合,为客户提供“信用状况”并为他们提供财务信息产品金融服务活动也属于信用报告活动,必须遵守《办法》的规定。

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办法》对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处理规定了较大的规定。 《办法》强调,征信机构对征信信息的收集应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要过度收集,建议不采用以下四种征信方法:欺骗,胁迫或诱使; 它是从所收取的个人或公司收取费用; 第三是从非法渠道收取; 四是侵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个人信用报告服务的信用报告机构应当制定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计划,并向中央银行报告收集的数据项,与信用的关联性以及信息主体权利等事项。保护。

《办法》除了提出收集信用信息的“负面清单”外,还对信用信息的使用提出了许多明确的限制性要求,以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性,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中央银行还表示,《办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充分吸收《民法》,《网络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充分考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衔接,吸收相关立法的原则和精神,详细的个人信息保护。

《办法》指出,信息使用者对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的使用,应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 信用报告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收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费。

(来源:《证券时报》)

(主编:younan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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