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解读《关于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规定》 |投资人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原标题:促进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解读《关于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规定》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控制私募基金的增量风险,稳步化解现有风险,提高行业标准发展水平,保护合法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公布了投资者和关联方的权益。8日,《加强对民间投资基金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 《条例》共有14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内容一一解释。

首先是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并实现新旧划分。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在名称中注明“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和“风险投资”,并注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的业务范围。 “风险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了私募基金委托管理的特点。 针对上述要求,《条例》实行“新旧划分”。

我们认为,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可以通过私募基金经理的姓名和业务范围来达到宣传效果,这将有助于投资者识别真假假私募股权,避免被欺骗,并有助于实现监管目标。清除“虚假的私募股权”。 它还有助于维持私募股权行业的社会声誉。

二是优化集团私募基金经理的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注册时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严格禁止出资者持有,交叉分享和循环使用资本。 同一实体设立两个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披露每个管理人的工作分工,建立健全的合规控制体系。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注册已趋向于一群人。 同一实际控制人已经注册了多个相同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 集团内部各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冲突,这基本上不符合基金的本质和基金经理的职业道德要求。 。 《条例》进一步优化了集团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并有助于防止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巨大风险,例如变相形式的自我整合和集团内部利益的转移。

第三是重申对非公开发行和合格投资者的详细要求。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将国务院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须经过认证。 彻底验证。 同时,基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我们将坚持“合格投资者”的基石,重申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过程中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规定》规定,合格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相应地,《条例》将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纳入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并对长期以来未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资产信托计划的做法做出了回应。 关于托管产品是否合格投资者以及是否进行渗透检查的困惑,清除了私募基金引入此类长期基金的制度障碍。

第四是明确私募基金的房地产投资要求。 《条例》重申了投资活动中“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实质。 严格禁止使用基金资产从事非私人基金投资活动,例如借(存)贷,担保和公共股票的实际债务。 严禁投资于类似的信贷资产或其集合(获利的权利,不得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同时,根据商业惯例,允许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短期贷款贷款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私募股权基金实际支付金额的20%。

《条例》规定,如果不满足上述投资条件,则不得进行此类新投资,不得筹集新资金,不需新投资者,不得延期,且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算。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的颁布将有效遏制不积极管理和从事变相贷款的“伪私人股本”的发展,并引导私人股本基金重返证券投资,金融服务等资产管理业务的起源。股权投资。

第五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的监管要求。 《条例》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可信,审慎和勤勉的义务,坚持优先考虑投资者合法的原则利益,规范关联交易,禁止资金混淆财产,经营资金池,违反规定自筹资金,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相继发布了有关经营机构及其人员清洁行为的规定,并在《民间投资基金备案说明书》中强调了风险控制和相关交易信息。和其他规则披露。 从业人员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最宝贵,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 从业人员只有坚持不懈地勤勉尽责,优先考虑投资者利益,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明确过渡时期的法律责任和安排。 《条例》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时,应积极配合监督。 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方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 为了使过渡更加顺利,《条例》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分类和处理,将新旧划分,并设定了过渡期。 《条例》的新旧分离和过渡时期安排充分考虑了私募股权行业的现状,将有助于实现监管政策的平稳过渡。

当前,资本市场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 监管部门将重点放在全面实施股票发行登记制度的核心任务上,坚持“制度建设,零容忍,不干预”,坚持底线思想,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只有不断提高合规意识和合规水平,坚持合规底线并坚持价值,私募股权基金才能站稳脚跟,在资产管理行业的激烈竞争中获胜。投资和合理投资。 《条例》进一步重申和完善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并形成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的“十无”禁止性要求。 我们坚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真正回归“私募股权”和“投资”的起源,促进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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