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青海10分支机构遭罚9家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中国银行青海10分支机构遭罚9家未遵循规定报送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界定决定书(格汇〔2020〕1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格尔木分行存在未遵循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债务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本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格尔木市支局该分行责任令改正,给予机构警告,并处1百万人民币的罚款。

行政重大决定书(青汇检票〔2020〕1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在进行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宗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 ,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内部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警告,罚款9百万。

行政重大决定书(青汇检票〔2020〕2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中支行存在未遵循规定的报告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 (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警告,标注2百万。

行政重大决定书(青汇检票〔2020〕3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分行在未按照规定的报告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分行警告,标注2百万。

行政重大决定书(青汇检票〔2020〕4号)显示,中国银行湟中县支行在处置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票据8万元。

行政重大决定书(青汇检票〔2020〕6号)显示,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存在未遵循规定的报告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在进行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宗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汇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本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分行警告,标注13万元。

行政法定决定书(青汇检票〔2020〕7号)显示,中国银行大通县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供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访问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处以警告。

行政法定决定书(青汇检票〔2020〕8号)显示,中国银行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存在未按规定提供报告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本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处以警告。

行政法定决定书(青汇检票〔2020〕9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存在未遵循规定的报告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本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处以警告。

行政法定决定书(青汇检票〔2020〕11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东支行存在未遵循规定的报告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票据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本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警告,罚款1万元。

  相关规定: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以下几种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命令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百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百万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转换进行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款,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兑现提款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兑换​​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设定外汇局事前报备。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债券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各金融机构应自2014年10月10日起进行对外金融资产债务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报送工作。其中9月份对外金融资产债务及交易数据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报送,2014年10月份及以后的数据应于次月10日前完成报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自2014年10月10日起每日报送。逾期报送数据将交替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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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DF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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