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关于“玻璃心跳”录像的主要抱怨的报道对于维权还是正常的吗? | Chen Kaige |声誉权_新浪新闻

原标题:陈凯歌关于向上吐视频玻璃心或正常维权的报道?

Chinanews的客户,北京,1月8日(袁秀月)多年之后,导演陈凯歌再次因“维权”而进入公众舆论中心。

从1月5日开始,几位B站点主持人已发布消息,称他们先前制作的Tucao视频已收到Chen Kaige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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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层所有者发布的投诉页面,侵权的原因是“该视频标题和内容旨在恶意侮辱和诽谤陈凯歌先生,从而使陈凯歌先生受到公众批评,并被怀疑是严重的。侵犯了陈凯歌先生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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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册主机报告的侵权原因也很相似,其中大多数被怀疑侵犯了视频标题中的名誉权。 同时,一些上层所有者指出,陈凯歌的投诉已被复制并粘贴,投诉的标题不是其视频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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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出,就立即引起了社区的热烈讨论。 1月6日,北京兴全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发表声明,称该律师事务所主动代表陈凯歌提起诉讼,其目的并非针对相关互联网用户对本案的评价内容。陈凯歌的作品,但据称是由相关互联网用户发表的投诉。 陈凯歌的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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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还指出,作为专业导演的陈凯歌接受听众对其作品的所有评论,尤其是对其作品的批评评论。 不管表达是委婉还是尖刻,陈凯歌都宽容,但宽容超越了公众人物。 陈凯歌对于义务方面的个人攻击性言论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此外,该声明还表明,陈凯歌没有进一步委托律师事务所启动诉讼程序。 但是,律师事务所将保留对继续发布涉嫌侵犯陈凯歌合法权益的内容的有关实体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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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司抱怨了什么?

那么,车站B的上层业主抱怨了什么? Chinanews.com的记者浏览了一些吐槽录像带,其中大部分都集中在综艺节目《演员请到位》中,涉及到陈凯歌与李振如之间的纠纷,甄Z的片段由陈凯歌导演,《宝贝》的剪辑和演员的晋升。 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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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录像中,“陈凯歌,郭敬明的终极露面”观看次数最多,目前为152.6百万次。 在视频中,Up的主持人评论了《甄Hua传》中演员的表演。 他认为,该部分的失败是由于陈凯歌对剧本的“神奇改变”造成的,并批评了陈凯歌创作的“好词和无能”。 但是,视频中也有诸如“浣熊,自大,自大,自大和自大”的词。 目前,视频标题已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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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承儒内幕的77万播出中!陈凯歌的双重标准<演员请就位>在“向上”中,李成儒和陈凯歌谈到了“奴”主从程序中关于“诺言”的辩论,认为陈凯歌不能忍受批评,并且“小心翼翼”。 也有诸如“不同的言行,阴谋诡计,四处飞溅,前后双重标准”之类的词。

此外,一些视频标题的用语更尖锐,例如“我宁愿做一个真正的小人,也不愿陈凯歌”,“陈凯歌要大命了,而不是怀着怀孕和白人的身分,所以走了”等等。 Chinanews.com的记者注意到,一些投诉视频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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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解释:

  -怀疑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捏造事实损害名誉

最主要的投诉是工作解释或人身攻击,正常评估或恶意侮辱? 这些之间有什么区别,侵犯声誉的评价是什么,文学批评的界限在哪里? 在这方面,Chinanews.com的记者采访了许多第三方律师。

北京岗平律师事务所黄平律师说,对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的法​​律评估取决于审查是否使用侮辱或诽谤(虚构事实),从而导致对审查的社会评价较低。 也就是说,如果在言论中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捏造事实,则涉嫌侵犯名誉权。

关于文学艺术批评的界限,黄律师认为,以务实的态度提出相关意见,不要引起人身攻击是可取的。

  -文学艺术批评是对是错

北京天池骏泰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律师徐小丹说,法律不是无限高的道德标准,而是最低道德标准的范畴。 “当我们评估他人时,我们会心中保持平衡和考虑。互联网上向陈凯歌吐露的一些视频涉及对陈凯歌的不当言论。是人身攻击。”

徐律师说,根据新颁布的《民法》中声誉的定义,声誉是对公民主体的品格,声望,才能和信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实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评估? 徐律师认为,无论是影视作品,还是演员,编剧和导演的评价,第一件事就是做事而不是人。 徐律师建议,我们应保持客观,理性,中立和内敛的态度,而不是一时冲动性的言论或以引起关注为目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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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人物应该容忍批评吗?

那么,与普通民众相比,公开演讲的标准是什么? 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华表示,公众人物应该对公开讲话尤其是批评性讲话具有高度的容忍度。 可以说,这是各国相关法律实践中的常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一种观点,与普通百姓相比,公众人物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理解,并具有普通百姓所没有的公众影响力和社会声誉。 在享受这些好处的同时,还应遵守某些限制机制。 他们的权利,特别是名誉权和隐私权,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因此,在确定公众人物宽容的界限时,李律师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公众人物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不应因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而牺牲应受保护的公共利益,并且不应无限制地要求公众人物仅仅为了广大公众的关注和好奇而容忍它。

第二是非盈利性原则。 法律严格禁止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或私生活为卖点和牟利手段。

第三是真实性原则。 公众人物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有义务容忍虚假和错误的信息披露。

关于文学作品评价的界限,李律师认为,最重要的界限是对作品本身质量的判断,不要恶意攻击和诽谤导演本人。

至于站b主站的录像,在录像中,如果是要评价导演陈凯歌改编的电影《演员请到位》导演的电影内容,他认为导演“门徒”的角色榜样不好,界线不合逻辑,这些都是合理作品评价的范围。

但是,如果不仅仅是评估作品,而是使用侮辱性格的某些言语和表达来攻击导演自身的性格和性格,很可能会越界并损害其声誉。 这是最重要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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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创作者放松思想,向上的所有者必须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

“我接受关于我的电影的所有评论。” 陈凯歌曾经在演出中说过。 事发后,这句话也引起了争议。

一些网友认为,陈凯歌接受所有评论意味着接受好的评论,而不是不好的评论。 但是,一些网友认为,应该对工作的客观评价和对人格的侮辱加以区分。

在互联网时代,文学批评的主体已经普及,每个人都是批评家。 评论各不相同,不够专业,但是优点是真实而生动的,并且也具有见识。 此外,在Internet环境中,对话和交互已成为核心要素。 创作者不妨放松自己的思想,交流越来越少的行李。

但是,当前对影视作品的评价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甚至已经成为包括非理性,炒作或煽动性行为在内的各方舆论领域。 对于业主来说,他们在表达意见,保持安全,了解法律并避免侵权时也应该更加谨慎。 (完)

主编:朱学森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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