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首例镉超标大米公益诉讼


原标题:江西首例镉超标大米公益诉讼

“江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在1月6日报道,食品安全比泰山更重要。 大米作为人们一天三餐都无法生存的食物,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中之重。 2020年8月20日,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对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标的大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凭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请求。 据悉,此案是检察机关对镉超标大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

个案审查

2019年1月25日和2019年2月12日,凭祥市大米行业营业部和凭祥市一家贸易公司从安福县粮油加工厂购买了生产批号2019-01-25和2019-2-12 。 某品牌大米的总重量为200公斤和150公斤,分别卖给了两家大型超市,萍乡的一家购物中心和萍乡的一家百货商店。 2019年2月26日和2019年3月13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批大米的镉含量分别为0.29 mg / kg和0.38 mg / kg,超过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标准限值) )。 (值0.2mg / kg)0.45倍和0.9倍,是不合格食品。

截至事件发生,该品牌的两批大米共卖出300公斤,销售额为2100元,剩余的50公斤未售出大米被退回给制造商销毁。

提起公益诉讼

2020年3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了该案的线索。 大米中的“镉”含量超过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限制,并且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因此展开了调查。 。

经核实,安福县粮油加工厂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没有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50条,第52条和《食品生产卫生总体规范》(GB14881-2013)。规定大米原料及大米成品出厂检验。 其他四个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销售公司,食品生产企业和上游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所涉及的大米批次和检查时间明确存在。在出现差异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3条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操作过程卫生规程》(GB31621-2014)的规定进行买卖。 镉超标的大米流入市场并进入消费领域。

萍乡市检察院依法公告后,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呼吁被告公开停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通知公众停止进食并召回涉案大米,并承担十倍的性损害赔偿,这是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的民事责任。

审判现场

2020年10月14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近日,凭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它责令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公开召回涉案大米,并处以十倍的惩罚性赔偿2.1万元,并通过省级媒体向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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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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