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业务侵犯消费者权益,人保财险获监管部门通知

原标题:保证保险业务侵犯消费者权益,人保财险获监管部门通知


1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局披露了保险有限股份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通知。具体内容显示,人保财险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一,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严格执行保险价格和用法已被废除保险诸如条款之类的问题无视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2018年3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支机构与集团签署合作协议,规定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是集团的平台贷款业务合同性能保证“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是集团的平台借款人,是保险公司对于贷方,保险金额它是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和。截至2019年12月,双方已终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已累计承保合同履约担保保险,个人贷款担保保险和个人贷款担保保险(多年)超过700万份保单。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本次承销交易中。首先是在承销后未及时发行政策,未发送成功的保险信息。 在与小组的业务合作中,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如下:当申请人发起触发器(查询,下载等)操作时,该系统可以生成相应的正式电子保险单,即PICC P&C承保后未能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保险凭证,并且未向投保人发送成功消息。

同时,人保财产保险未严格执行保险PICC财产保险是承保合同履约担保保险,个人贷款担保保险和个人贷款担保保险(多年期),无单一保单保险率进行验证并直接采用小组的客户做出改变价钱然后推送至人保财险的费率数据进行收费和承保。 人保财险未能根据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费率计算单个保单的保险费率,也未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不仅如此,人保财产保险还取消了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案件。 2018年3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与该集团签署的协议规定,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该条款于2013年12月提交并通过。2019年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合同履约保证”提交并通过了《保险条款》,同时废除了原始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但是,2019年2月以后,人保财险提供的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保险单所附的条款仍然是“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涉及超过150万份保险单。保费收入近4亿元。

对于人保财险的上述行为,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保险局表示,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保财险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纸)

(负责人:DF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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