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以解决诸如铁路“统治” -IT和运输铁路之类的问题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这是共和国成立以来以共和国命名的第一部法律。 共有1,260条。 它可以保护中国人民免受年龄,疾病和死亡各个阶段的胎儿和坟墓的伤害,并覆盖整个社会。 生活的各个方面。在铁路和火车上,有几条与每个人的旅行都息息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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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治是非法的!

[Article]第815条旅客应当携带有效机票上记载的时间,航班号和座位号。 无票乘车,超程乘车,越级乘车或不符合减价条件的打折机票乘车的乘客应支付车费,承运人可按规定收取额外费用; 如果旅客不支付车费,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根据规定,旅客应持有有效车票,并根据车票上记录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火车。 这阐明了乘客的基本义务,并为解决“家常座位”问题提供了基础。

超越是指超出机票指定目的地的旅客到达。 例如,某位乘客持有一张指定长沙目的地但到达广州的机票。

越级骑行是指乘客坐的座位超出了机票的指定等级。 例如,一名乘客购买了二等车票但坐了头等舱座位。

乘坐不符合降价条件的打折机票是指没有条件获得降价打折机票并乘坐该类型机票的乘客。 例如,成年乘客乘坐儿童票。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没有机票的乘客需要补票,并按规定缴纳手续费。

同时,铁路部门也有权遵守《铁路旅客运输条例》所乘部分的票价另加50%。

2.这些行李不能进入车站并登上火车

[Article]第一百八十七条旅客的手提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额和类别要求; 携带行李超出限制或违反类别要求的人员,应办理登机手续。

这项规定是为了严格保证运输安全和正常运输秩序。 旅客的随身行李应符合约定的限额和类别要求,这也是旅客在火车上的基本义务。

其中,手提行李的类别要求是指禁止或限制特定类别的手提行李; 限制要求包括对限制类别数量的限制以及对允许类别重量和大小的限制。

[Article]第818条禁止旅客携带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或可能危害运输工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或违禁物品卸下,毁坏或运送给有关部门。 如果旅客坚持携带,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承运人应拒绝携带。

值得注意的是,除烟花爆竹,汽油燃料和其他明显的易燃易爆物品外,危险物品还包括传染病病原体等传染性物品以及危害火车运行安全的其他物品,例如可能会干扰火车信号。 强力磁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无法识别的物品以及可能具有危险的物品等。

禁止使用的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和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禁止携带或运输的物品。

旅客携带或携带危险和违禁物品构成违法行为,也违反合同。 承运人可以依法卸下,销毁或交付给有关当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旅客坚持携带行李,承运人应拒绝运输,即不允许旅客采取运输工具,也不得托运行李。

3.在旅途中必须遵守合理的安排

[Article]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将安全运输中应注意的事项告知旅客。 旅客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

由于运输工具的特殊性,运输环境的复杂性和乘客的流动性,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因素影响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铁路运输公司应立即将确保安全等注意事项告知乘客,例如站着。打开平台安全线或轿厢中的水时,切勿注满水,以免溢出和烫伤;切勿擅自拉动紧急制动阀。

同时,旅客也应积极协助与配合,不要因相关安排的约束而违抗甚至面对。 旅客拒绝履行协助合作的义务,或者不遵守承运人的合理安排,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证延误,但不属于承运人的延误除外

[Article]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机票上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承运人延误运输或者有其他异常运输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并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航班或者退票; 承运人应承担旅客造成的损失。 赔偿责任,但不属于承运人的除外。

本文明确阐明了在运输延误或其他异常运输情况下,承运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延误运输分为出发延误和到达延误。 其中,确定时应确认到达延迟是否超过合理的时限。

通常认为“不属于承运人”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恶劣天气和事故等情况。 因抢救患有急病,分娩或遇险的乘客而造成的运输延误也“不归因于承运人”。 在上述情况下,铁路部门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履行通知,安置和协助的义务。

5.紧急救济的“免责”

[Article]第一百八十四条受援人因自愿紧急救援而遭受损害的,救助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该条款的目的是促进互助的价值和改善社会道德。

豁免紧急救援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紧急救援情况。 如果接收者面临紧急情况,如果不能立即将其救出,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二是救援行为的自愿性质。 自愿性体现了救助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且救助者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来救助受助人。

第三是损坏对象的特异性。 紧急救援行为应该对接收者而不是第三方造成损害。

该法律加强了对救援人员的保护。 当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的乘客时,具有专业能力的乘客将能够毫无困难地参与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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