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六个部委发布了15项跨境人民币优化政策,以放宽对某些基本建设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的限制


1月4日,中央银行,发改委,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经营的意见》。人民币《稳定对外贸易和外国投资的政策支持通知》明确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与业务有关的特殊账户管理要求,共放宽了对某些资本项目使用人民币收入的使用限制等15项政策,满足了实体经济促进高层次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需要。跨境人民币结算程序,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往来账户跨境收支人民币支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五个方面,包括使用结算帐户。

这是“通知”的正式发布,是六个部委于去年9月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将于2021年2月4日实施。央行此前表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企业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使用的壁垒已基本消除,但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实践仍存在一些不便之处:首先,一些政策较早提出,不再适合发展的情况。 第二,早期的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政策已经得到推广。 2019年在自由贸易区启动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高级别便利化试点,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全国推广的呼声很高。 第三,需要加强对新兴业务模式和关键业务领域的支持。 有必要在商业领域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例如跨境电子商务和海外项目承包等新的贸易形式。

《通知》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是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强烈反映的堵塞,难点和痛点问题,开放“最后一英里”的政策实施,不断提高便利化水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增强了企业的并购感和满意度。” 中央银行此前曾表示。

为了促进人民币结算中更高层次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通知》建议银行在“会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跨境人民币结算收藏/付款指示”或收支指示,直接处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资本,跨境融资和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汇回等)在国内法律和法规中使用。

根据商业系统改革后,《通知》明确了企业不需要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披露的经营实体注册备案信息可以作为业务审查,开户,企业信息注册的依据。加工贸易该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无需国内结算银行提交当地商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批准证书。

为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通知》优化了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清单的形成机制,支持单证电子审核,并优化企业集团在四个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包括经常项目下的集中式跨境人民币收取和支付安排,以及为促进优质对外承包工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全国试点项目。

例如,为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办法》放宽了对某些基本建设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的限制。国内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资金) ,跨境融资和从海外上市筹集的资金汇回)应在以下条件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企业经营范围以外或国家禁止的支出法律法规;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它们股票投资; 除非业务范围有明确许可,否则不得将其用于联营公司赠款贷款; 不得用于非自用的建筑或购买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对资本账户人民币收入使用的最新限制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先前要求的“不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保证的产品其他投资财务管理“删除一项,这意味着国内机构资本账户收入的投资和财富管理渠道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通知》还废止了与外国直接投资业务有关的特殊账户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以人民币本金利润收入可用于国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可用于利润分配公司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公司或股权转让对于当事人的账户,无需开设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被投资公司无需开设人民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了优化有关公司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外,《通知》还便利了个人往来账户下的跨境人民币收支。 支持境内银行在“业务发展三项原则”的基础上,以个人经常账户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跨境收支个人工资等合法收入。

另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方便接收来自香港和澳门的同名汇款,国内银行可以为香港和澳门居民开设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用于接收来自香港和澳门的汇款。每人每日限额为80,000人民币的港澳同名账户投资于黄金,其中的流入资金只能用于国内消费支出,不允许使用金融产品,例如证券,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

中央银行表示,下一步,中央银行将与有关部门合作实施《通知》,并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商业本行的业务指导继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有效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的作用。

(来源:《证券时报》)

(负责人:DF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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