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越少越大! 11位散户投资者起诉ST康美的21位首席执行官,要求赔偿41万! 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少钱就大! 11位散户投资者称ST康美当时为21位首席执行官,索赔410,000位! 只是因为这个…

概要

[Money is less, big deal! 11 retail investors sued the 21st CEOs of ST Kangmei for a claim of 410,000! ]2020年12月31日消息,ST康美于12月31日晚宣布,针对顾某的责任纠纷,包括顾XX和刘XX在内的十一个人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证券的虚假陈述。 ,要求依法对马兴田和徐东进进行判决,赔偿投资结余损失41.05万元,差额损失委员会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利息损失1172.51元。


2020年12月31日的新闻,ST康美12月31日晚上公告,顾XX,刘XX等11位自然人公司在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兴田和徐东进作出判决,以赔偿投资结余损失410,500元。佣金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利息损失1172.51元。

从金额上看,这可能只是一场简单的证券纠纷诉讼,但其影响可能远远超过40万元,因为公告中提到这是“普通代表诉讼”。

  11名普通代表ST康美21个人高管上法庭

2020年12月31日晚上,ST康美发布有关诉讼的公司公告。公告中提到,当天,公司收到了“回应通知”。[(2020) Yue 01 Min Chu No. 2171]来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顾XX,刘XX等11名自然人公司证券在因虚假陈述承担责任纠纷的情况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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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如下:

从2018年10月开始,媒体的货币提出了关于资金真实性的问题,大量重印了相关媒体报道,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2018年12月29日,ST康美及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包括:2016年,2017年2018年,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有虚假记载。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业务利润,货币资金膨胀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房地产,未能披露所持股份股东相关方营业外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发生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上述11名自然人基于对信息披露的信任,在实施日至披露日之间购买了该案涉案股票,蒙受了巨大损失。

对此,上述11位自然人提出了4项诉讼要求:

1.要求确认原告顾和刘是起诉书中原告的诉讼代表,并请求法院提起普通代表诉讼;

(二)要求马兴田和徐东进依法判决赔偿原告投资余额损失410522元;

(三)依法要求马兴田,徐东进判决赔偿原告手续费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利息损失1172.51元;

4.依法请求判决,每个被告应对上述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代表是什么?

尽管诉讼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但诉讼要求中提到的“普通诉讼代表”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为什么是这样?

高级投资银行家王继岳评论说,这是一起小额诉讼,金额超过41万,但可能已包括在中国证券史上。 这场诉讼的关键不是41万赔偿金,而是“普通代表诉讼”这七个字。 普通代表诉讼是新《证券法》中关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一项新规定,证券诉讼集体诉讼制度已开始得到遵循。 有了这项规定,小额诉讼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为普通代表诉讼判决的效力是广泛的。

  王继跃简单地解释说,如果说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顾XX和刘XX是成功的,那么与成功的顾XX和刘XX类似的所有投资者都可以根据这种判断无需花费很长时间。 试用版。 即使相关投资者没有参与该诉讼,也可以。 这是普通代表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大。 可以想象,一旦顾XX和刘XX赢得诉讼并获得赔偿,康美药业的数十万股东将申请赔偿并获得司法批准。 因此,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小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马兴田和徐东进无法负担,康美药业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连带责任。市场价值,ST康美是赔偿造成的净资产消极地摘牌并非不可能。

关于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ST康美在公告中表示,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案件仍处于备案和受理阶段,预计将影响公司。性能有负面影响。 公司将依法积极应对诉讼,继续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并根据诉讼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建议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统计数据显示,从2016年到2018年上半年,ST康美的股东人数呈下降趋势,从2016年第一季度末的215,500人减少到2018年6月的94,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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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纠纷中的代表诉讼

去年初,新证券法正式实施。 第九十五条新增加了关于证券纠纷中代表诉讼的有关规定,对于优化证券民事赔偿救济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

具体来说,第九十五条有三款,其中第一款和第二款涉及普通代表诉讼的规定。 第三段是关于特别代表诉讼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多名投资者委托,可以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并规定投资者“明示暗中参加”。撤回”特别规则,这一规定也被学术界和舆论赞誉为“中文版证券集体诉讼”的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诉讼的若干规定》,合资企业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针对证券纠纷代表性诉讼的量身定制的法院审判和司法解释的实践,阐明了系统运作的基本过程,提高了系统的可操作性,并对首都的非法犯罪实现了“零容忍”市场。 《若干规定》共有42条,对普通代表诉讼和特别代表诉讼的管辖权,发起条件,权利登记,诉讼发展,调解和解决以及执行和分配,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2020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职位公告”。

这些共同构成了证券纠纷中代表诉讼的标准的不同层次,正式构建了我国证券纠纷中代表诉讼的制度框架,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长级专职委员刘桂香说,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到损害以保护其权利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而低成本的方式。 它的“聚沙成塔,集结武器”的补偿作用,可以对证券犯罪的威慑和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焦金红说,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是“促进投资者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代表诉讼的最大制度效果在于“一次胜诉,每个人都得到赔偿”。 在解决群体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费用低,节约司法资源等显着优势。 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便车代表诉讼”打开了大门。

关于注册方式,司法解释明确,权利注册可以依靠数字信息在该平台上,投资者可以在线注册其权利并加入诉讼。 未按时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在初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以使合格的投资者作为原告。

诉讼前确定与诉讼后选择相结合的系统设计有助于选择代表。 对于在诉讼时确定当事人数的代表诉讼,应在诉讼之前确定特别授权的代表,并对选择申诉中的代表进行特别说明; 适用于尚未确定诉讼时的当事人人数的代表。诉讼要求投资者在起诉书中指定2至5个合格的代表。

(来源:《证券时报》网)

(负责人:DF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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