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准入条件,对股东变更的要求提高了三大修改

原始标题:取消了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准入条件,改善了股东变更要求,并进行了三项重大修改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开放的决定和部署,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外国保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保险《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修订本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坚决执行开放要求,不设额外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提倡更高。开放水平。 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使中外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管理和保险监督系统保持有效收敛; 遵守类似机构的基本相同的访问规则,保证规则是一致的,以防止监管套利。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弄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海外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请参考国外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成立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外国金融机构成为外国保险公司股东适用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是改善股东变更和准入要求。更换保险公司股东,拟受让方或继承人为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遵守《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废除外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去年,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文件,以取消对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比例的限制。 该修正案删除了《实施细则》中关于外资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海外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阐明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海外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 补充规定:《条例》第四十条所称“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是指在其所在国家注册的,对集团中一个或多个保险公司实施控制的公司。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和受其控制,共同控制且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收集,以及保险服务是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阐明,申请设立外国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

(2)所在国家或地区拥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主要保险子公司已经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督;

(3)外国保险集团或其主要保险子公司符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偿付能力标准。

前款所称主要保险子公司,是指共同控制的保险集团公司。 申请成立前一年的总资产排名高,总资产占保险集团合并报表保险资产总额保险公司所占比例不低于60%。

意见草案澄清,《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的“境外金融机构”一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金融机构。区域金融经监管机构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改善股东变更和准入要求

征求意见稿改善了股东变更和访问要求。 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如果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并且拟议的受让人或继任人是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则其应遵守“条例”以及有关股东要求的这些规则建立一家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至少有一家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如果进行股份变更,则变更后至少有一家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为其主要股东。 外资保险公司的唯一外国或主要外国股东为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大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相关方,一致行动人士的持股比例一起计算。

保持系统一致性并取消对外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去年,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文件,以取消对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比例的限制。

删除的内容是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公司或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企业来经营人寿保险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外保险发展迅速

近年来,金融业的开放加速了。 自2018年以来,已经发布了34条法规。银行对外开放保险业的措施。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 同时,监督程序不断完善,审批速度大大加快。 在中国,新设立的外资机构的数量已大大增加,特别是一些专门机构已经登陆。

2020年1月13日在全国举行2020年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会议指出关键机构和关键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会议上银监会还专门提出了19项新的对外开放措施,批准51项外资银行保险机构的准备和开业申请; 支持中资机构走向全球,有11家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沿线29个国家建立了80家一级机构; 加快完成法规体系中的缺陷,并在全年体系中发布40条法规。 成功完成机构改革的任务,实现了从“物理整合”到“化学反应”的转变,充分释放了改革的动力。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自2018年以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批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中国建立近100家各种类型的机构,包括外资独资或控股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公司。 2020年上半年,许多来自世界各地的知名和高质量外国银行保险机构已获批准成立。

例如,美国黑石一家金融管理公司,建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淡马锡在新加坡的子公司富乐顿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准备在上海建立一家外资控股合资企业黑石建银金融管理有限公司; 美国郭安达该保险集团将其持有的华泰保险集团股份增至46.2%,成为其最大股东。 中法合资,中澳合资,中英合资三大外资保险公司也成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 韩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再保险分公司。目前,亚洲,欧洲和美洲的一些外国机构正在开拓市场研究一些公司已经制定了明确的计划在中国扩展业务,而一些公司已经提交了开设组织的初步申请。 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会有更多的外资机构参与我国的金融市场,成为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坚定不移地履行对外开放的承诺。 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同时,继续稳步提高银行和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水平,不断完善和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增强开放条件下的财务管理能力。 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

(文章来源:经纪业务中国)

(负责人:DF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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