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财务欺诈量化指标收紧

原标题:加强重大财务欺诈的量化指标

新一轮除名改革开始了。 2020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新的退市规定。

并征求意见与草案相比,新的除牌条例的调整主要是优化“假冒金额+欺诈比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除名指数,调整和优化组合财务指标,改善对重大违法行为除名的限制,以及改善交易退市。 指标等的过渡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出,将坚决进行退市职位承担主体责任,严格除名监督,坚决执行除名制度要求,坚持一切除名。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本轮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基础上,构建符合登记制度的规范化退市。机制重大举措:下一步,深交所将坚决承担除牌实施的主要责任,坚定维护除牌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继续促进完善改组,实行破产重整制度,退出渠道畅通多样。

  优化大财务从欺诈中除名的量化指标

联交所指出,部分意见建议严格设定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反映出市场对严惩金融欺诈的强烈期望,因此,新的退市条例降低了欺诈金额的比例和绝对价值,将欺诈调查的期限从3年减少到2年,欺诈总金额从10亿元人民币减少了到5亿元,欺诈率从100%降低到50%。 并添加营业收入欺诈指标,进一步收紧定量指标。

具体调整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或净利,要么利润资产总额或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出现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总额超过5亿元,超过两年内披露的对应记载总数的50%。

该交易所指出,重大金融欺诈和退市的量化指标只是重大证券违规的五个主要退市指标之一。 不规范其他情况,如欺诈性地发行初次上市,欺诈性地发行重组上市,以及逃避年度报告欺诈行为。存款数量指标和比例指标。 如果公司涉及其他四大非法退市情况,则无需涉及新增加的欺诈金额和数量比例指标,只要触及退市情况,就会被退市。

  调整投资组合财务指标

新的除牌条例还调整了金融投资组合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的范围,并加强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营业收入外,新的除牌条例很明确。商业应扣除实质性收入。净利下位值为负的公司应为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扣除额和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在会计咨询公司对此应出具专门的检查意见。

新的退市条例完善了对重大违法退市的限制,明确触及了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控股权。股东实际控制自事先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司法决定之日起,个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特定实体不得减少其对公司股份的持有量,直至公司股份终止并退市。

新的除牌条例还优化了交易除牌指标的过渡期安排。 一些建议指出,考虑到取消交易除牌指标的除牌安排期的计划,在发布新的除牌规则,股票收盘价触及原始上市规则的除牌标准之前,是否准予除牌安排期交易机会尚不清楚。 交易所表示,从给予市场充分期望的角度出发,如果股票的收盘价在执行新的除牌规则前后均持续低于1元,并且达到了除牌标准,它将进入除牌状态。合并期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深交所指出,有建议中小企业董事会和主板公司无须设定两套交易退市标准,深交所采纳该建议而未单独规定中小型企业董事会公司的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一致。

新的退市条例降低了欺诈金额的比例和绝对价值,将欺诈调查的期限从3年减少到2年,将欺诈总金额从10亿元减少到5亿元,并将欺诈率从100降低到100 %至50%。 新增了营业收入欺诈指标,并进一步收紧了定量指标。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负责人:DF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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