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并在2个月后迅速降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有关可转换债券的新规定,以防止过度的投机风险

原标题:征求意见两个月后迅速落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可转债新规以防止过度投机风险

概要

[Soliciting opinions and landing quickly after 2 months!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issued new regulations on convertible bonds to prevent excessive speculative risks]12月31日,在征求意见仅两个月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完善了可转换债券交易制度和投资者适宜性制度。 同时,这些措施强调了预防强制赎回风险并加强了风险监测。 (《 21世纪经济报道》)

征求意见两个月后,可换股债券新规定很快得到执行。

到2020年底,疯狂的可转换债券已成为监管和市场最关注的热点之一。 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并制定了《可转公司规范可转债市场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天,沪深两市还相继发布文件,持续监测和监测市场上涨跌异常的可转债,并及时进行监管措施。

12月31日,在征求意见仅两个月后,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完善可转换债券交易制度和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同时,这些措施强调了防止被迫赎回的风险和加强风险监测。

  交易和投资者适合性符合规范

“在第四季度,一些可转换债券很少上涨,这与基础股票的下跌相对应。市场投机意味着强劲。”经纪业务固定收益业务人员表示,鉴于当时的股市动荡,热钱转向没有价格限制,T + 0交易机制,规模小,易于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市场投机。上升。 大量资金投入了可转换债券。 只有可转换债券飙升和暴跌。 “这一轮可转换债券飙升,库存基础基本上没关系,这主要是由于猜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既有“权益”又有“债务”的混合证券,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种选择,并在增加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融资结构以及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急剧上升和下降,暴露了系统规则,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

但是,市场上没有管理可转换债券的特殊规则。 有关规定主要分散在各种监管文件中,没有制定可转换债券的特殊交易规则。 为此,这次发布的《管理办法》着力于改善这一点。

  《管理办法》要求有价证券交易大厅根据可转换债券的风险和特征,修改和完善现有交易规则,以防止和抑制过度投机。 特别是,有必要将可转换债券的“股份性质”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缺点相结合,这些缺点较小且易于被推测以改善交易规则。 可转换债券的程序交易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

另一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可转换债券具有高度投机性,波动性和风险性,该功能将跟随相关股票价钱波动性进一步加剧,一些可转换债券已成为“高风险”产品,与散户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符。

为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应根据可转债的特征和标的股票的投资者适宜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规则。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检查和评估客户是否适合投资者,并指导投资者合理参与可转换债券交易。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可转换债券的风险监控,建立对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监控机制,并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

  “新法规在征求意见后仅两个月就正式发布。该法规对可转换债券的监管也非常紧迫。下一步取决于引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详细规则和实际管理。” 上述经纪定息人士表示。

  大力赎回可换股债券不再是任意的

除了限制交易和投资者的适用性之外,《管理办法》还具体说明了强制赎回可转换债券的问题。

所谓强赎回,是指标的股票价格连续高于预定价格时转换次数在一定比例的价格下并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发行人有权根据债券的票面价值和利息提前赎回债券,而触发这些债券通常会带来更大的市场风险。

华创证券固定收益负责人分析员周冠南说,按照现行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的可换股债券的赎回规则不尽相同,不清楚,上市公司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当可换股债券符合赎回条款时,上交所和创业董事会需要在下一个交易日澄清是否要赎回,但每次触发时都有权选择。 今年,当第一批赎回条款如可转换债券,古家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被触发时,该公告将不被提前赎回。公告,并选择在第二次触发时提前赎回。 两项公告耗时不超过一个月,给投资者造成了一些困惑。 此外,由强兑付条款触发的累积天数的调节和统计中,还有较大的自治权。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赎回条件后,发行人应规定是否行使赎回权。 如果行使要求披露赎回公告,请注明期限,程序,价格等; 如果不行使,则赎回权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再次行使。

  在阐明强有力的赎回规则的同时,《管理办法》还加强了可转债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周冠南说,目前尚无规范可转换债券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了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未对“债务”给予足够的考虑。在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中,临时披露该事件已经详细说明,主要包括股份转换价格调整,转股总数达到公司股份的10%,未转股总额少于3000万元,可转债信用等级变更等

就强大的赎回条款而言,如果预期可以满足赎回条件,则发行人应在符合赎回条件的五个交易日之前及时披露赎回条件,并充分警告市场风险。赎回或决定不赎回,应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股东,持有前6个月内可转换债券交易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向未指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持有人作为债券持有人。招股说明书对债券持有人的协议和拟议修正会议规则,发行人不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时,债券受托人应当依照规定或协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新规定适用于接受发行申请的可转换债券,即使在《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之后和实施日期之后也是如此。 但证监会亦指出新法规中有关交易规则,投资者适用性,信息披露,赎回和出售的要求将适用于已发行和尚未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在诸如信件披露和强制赎回等关键问题上,监管直接使用新法规来实施约束股票可转换债券反映了规范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坚定决心。”上述固定收益经纪人说。

中国证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支持可转债市场的规范发展,丰富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严厉打击破坏可转债市场秩序的行为。按照“建立系统,不干预和零容忍”的政策。 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保证。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负责人: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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