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的一审“一审判决”:中国银行应承担原告的全部仓库渗透和20%的本金损失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原油宝一审判决:中国银行应承担原告的全部仓库渗透和20%的本金损失


12月31日,根据南京鼓楼法院的微信上市没有“鼓楼法院”的消息,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3起案件。中国银行关于“石油宝”事件的民事诉讼案。原告起诉中国银行4月20日对原告的回应中国银行因“油宝”事件造成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审判结束后,案件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试用版Tian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通过调解结案,第二天就完全执行了。

据了解,这种情况是中国银行“石油宝”事件之后的第一案,也称为原油宝事件的“第一案”,引起了外界的广泛关注。微博此前,原本打算在整个审判期间公开审判,但一些投资者发现实况转播链接在12月21日晚上失败。根据古楼法院这次披露的信息,原告和中国银行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未提及具体调解结果。

鼓楼法院指出,12月31日,鼓楼法院一审判决对其他两个案件公开宣判。中国银行承担所有原告的仓库渗透损失和本金损失的20%,并返回扣除的原告帐户保证资金余额,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揭绵新闻记者发现,最终判决是银行给出的和解协议的结果相似,鼓楼法院的判决增加了相应的资本占用费,但是如何利率占领基金占用费的标准付款不在鼓楼法院公告提及。

今年5月,来自北京的秦女士接到了中国银行海淀支行的电话。 对方希望约谈讨论原油宝的谈判,并在电话中透露了谈判计划的一部分:中国银行将不追讨欠款,并赔偿黄金购买价的20%,并事先扣除保证金全部退还。 同时,全国各地的一些原油宝藏投资者陆续接到了中国银行的电话,一些是面对面采访的邀请,但没有透露具体计划。 有些与秦女士相同,所披露的谈判计划将补偿本金的20%。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中国银行《原油宝》清算协议风险敞口,不追回未偿还款项并支付本金的20%”)

经审判,鼓楼法院认为中国银行“原油”产品2017年向中国报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记录的建立采用100%保证金交易模型,该模型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 因此,双方签署了“原油宝藏”产品投资协议中国银行有限股份公司金融市场中的个人产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而不是期货业的适当标准销售“圆宝”产品是不适当的。 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评估结果均衡的投资者销售“元宝”产品违反了适用性义务。该论点缺乏依据,也不被支持。投资者提示油价波动性很大,市场风险正在增加,2005年合同的流动性即将到期。产品设计以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负价的极端情况,未告知投资者交易过程中负油价带来的风险,未在保证金充足率低于保证金率时执行强制性持平协议。 20%(含)以下根据仓库协议,中国银行应赔偿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针对中国银行的“元宝”事件,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5月中旬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并于12月1日对中国银行处以三笔罚款。

其中,中国银行被罚款5050万元,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总经理王卫东和全球市场部原总经理甄梅。高管每人均被警告并罚款五十万元。

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处罚的原因是“产品管理违规行为,包括与保证金有关的合同术语不明确,产后评估职位没有独立,没有产品开发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 风险管理不谨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出限额的不规则操作方面的缺陷,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无法按要求及时纠正; 内部控制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绩效不足,对整个银行的内部控制合规性检查不涉及私人产品销售管理等; 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人客户年龄不符合进入要求,部分声明传销销售文字的内容被夸大或单侧,并且通过实物礼品等方式销售产品。“这些产品已赠予中国银行全球营销部中国银行总部总经理王卫东,前全球市场部总经理甄美。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负责人:DF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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