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部委发布了《企业债券信用披露新规定》,这是债券市场统一的一小步
制作两年公司信用类键信息公开管理措施将于2020年底出台。
12月28日,央行官方网站显示,为促进企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的统一和完善企业信用债券信息公开系统促进我们的国家债券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企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实施。
自今年年初以来,永美集团等高等级信用债券的违约风暴再次使市场认识到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规范和统一制度。 其中,信息公开在促进市场健康和稳定的过程中也特别重要。 它不仅对债券发行人形成市场约束,而且是投资者识别风险的关键。
一般而言,上述《管理办法》统一了企业信用债券的发行和期限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存在期间的披露要求,披露频率和披露时间要求。 同时,央行还表示,下一步,在企业信用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的框架下,它将继续与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合作促进企业信用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统一的公司债务披露标准
记者注意到,在央行发布《管理办法》的同时,企业信用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们还“标记”的重要信息。
中国公司可以银行信用债券在两个地点和交易所发行。 信用债券包括非金融债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但是这三个信息披露规则不一致。
三部门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统一了企业信用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为了统一企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合理的原则。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来说,上述措施统一了企业信用债券的发行和期限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包括在发行阶段对凭证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以及披露要求的披露。 ,披露频率和持续时间内的披露。
例如,完善在此期间重大事项的识别和披露要求。结合新的《证券法》,它明确了22个重大事项的类型和具体定义标准,并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可能的事项。影响偿付能力还是投资者权益的重大问题。
对于披露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企业还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债券是否附有发行人,投资者选择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及时披露有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 或在利息支付日之前披露本金和利息支付安排公告。
发生债券违约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尚未赎回债券本息的公告。 “企业,主承销商和受托人应按照规定和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违约,诉讼相关事项,违约解决方案,解决进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如果企业是由托管小组或收购小组主持或接管的,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应由托管小组或收购小组承担。”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应当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企业自行管理。财务管理除财产或商业事务外。
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继续披露破产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破产申请,任命破产管理人和破产程序。索偿报告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其他破产程序的执行进度,以及公司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组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转换计划,破产财产分配计划以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处置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也应当及时披露。
此外,企业转移债券清算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企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会计前一年的财务报告应自该年末起四个月内披露; 发生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说明该事项的成因,现状和可能性,影响等。
压缩中介机构的责任
2020年下半年,国内信用债券风险将激增。 有宏观环境因素,但这也与缺乏诸如行业承销等各种中介机构的统一管理密不可分。此前,经销商协会宣布海通证券可疑的其他机构违反市场操纵的行为也为债券市场敲响了警钟。
根据《管理办法》,为债券发行,交易和期限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商,信用评级机制,会计公司,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人等以及人员。
明确涉及信息披露的各方的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加强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同时阐明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中介机构(如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职责。
它提到:“主要承销商和受托人应按照法规和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义务,并敦促企业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办法》还详细划分了责任规定。 除“企业应确保向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与债券有关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之外,中介机构还应核实企业提供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检查和验证的准确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介机构认为企业提供的材料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更正。
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确认债券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内容与对本次债券发行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没有抵触,对所引用的内容不反对,并且不反对确认。债券发行说明书中引述的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合理运用专业判断,通过设计和实施适当的程序,方法和技巧,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个别高等级债券发行人在下半年陆续违约并震惊市场,评级机构也受到质疑或出现评级膨胀等问题。 不久前,由于一系列腐败案件,该行业在中央纪委网站上被命名和批评。 12月18日,中国银行中国经销商协会的公告指出,东方金城有很多违规行为银行被警告并暂停采取与自律管理规则有关的行动债务融资与工具相关的业务为期3个月。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资信评估机构应继续按照规定和协议跟踪被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并定期发布定期的跟踪评估报告。 在后续评级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被评估对象偿付能力的重大事件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启动不定期的跟踪评级程序,并发布不定期的跟踪评级报告。
债券承销商应当检查债券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确认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中介机构准备并保存工作文件。工作文件包括发布专业文件的材料,尽职调查报告,相关的会议记录和谈话记录。”
(来源:中国时报)
(负责人:DF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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