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代理人系统打破僵局,着重于打破保险营销的层次关系,暂时不强调业务“独立性”。 保险公司_新浪科技_Sina.com


原始标题:打破独立代理人制度的坚冰,专注于打破保险营销的层次关系,暂时不强调“独立性”

日前,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国务院要深化“分权,管理,服务”改革,帮助国家确保就业稳定。 用工工作促进保险业的高质量转型和发展。

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被引入我国保险市场。此后,人事队伍迅速发展,逐渐成为保险营销的最重要渠道。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的保险公司中大约有900万个人保险代理人。 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48.1%。 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为普及保险知识,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另一方面,必须注意的是,个人保险代理团队长期以来一直进出,质量不均,专业保险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差等问题。

对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健康地逐步稀释问题存量。试点,全面研究建立相对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指导方针,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总体而言,《通知》的颁布对规范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促进行业的高质量转型,服务于社会和民生具有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

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加强企业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通知》把握了独立人身保险代理人的以下要点:在市场定位方面,一方面是独立人身保险代理人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类别; 另一方面,它强调并强调了其独立的业务发展,并直接根据代理销售的保险费来累计佣金,这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不同。 在业务形式方面,鼓励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以传统的“业务”形式或根据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徽标和商标名称来展示各种业务形式,并具有固定的业务地点在社区,商业圈,乡镇和其他地方。 在管理机制上,是从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角度提出要求的。 一方面,它加强了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责任,要求加强人员行为管理,并建立了基于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佣金制度。 评估系统; 另一方面,它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商业行为的监管,并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和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一系列要求。

具体而言,《通知》就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定位,条件标准,行为守则,甄选机制,公司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则。 一是阐明基本属性的定位。 强调独立和独立于团队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基本特征。 第二是严格条件标准。 对独立人身保险代理人的学历,诚信,专业,培训等方面的要求要高于传统人身保险代理人。 第三是规范实践。 根据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一般行为准则,进一步阐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和要求以及行为规范。 第四是支持保险公司的援助措施。 在产品设计,授权管理和便利措施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向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商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 第五是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必须充分执行监管要求,例如业务执业注册,销售能力资格分类,培训和教育,并履行一系列管理职责。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 在加强异地监督,信息公开,保险机构监督,人员行为监督等方面,明确了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并严格执行有关人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

据报道,独立的保险代理人来自美国等发达的保险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 成熟保险市场中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独立”意味着没有等级关系,另一个意味着它们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服务。

该《通知》将我国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其《独立性》更多地侧重于打破保险营销的等级关系,这是在成熟市场整合独立代理人的前提和基础。 考虑到我国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方法和方法仍在探索中,管理职责的执行尚未落实。 目前,我们不会强调其业务与保险公司的“独立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进行研究。 (蓝鲸保险李丹萍[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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