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强协调函和信息公开,统一中央银行等三部委对信贷债务的监管
资料来源:《北京商报》
关于公司信用债券的另一份繁重的监管文件已经发布。 12月28日,中央银行,发改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企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予以实施。明年5月1日。 这是继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行机制,实现银行与交易所市场之间信用评级的相互认可,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之后,企业信用债券跨部门协调机制的又一项重要工作成果。
统一信函和披露要求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共分五章四十七条。 从主要内容上看,《办法》主要涵盖六个主要项目。 首先,统一公司信用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正性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次,统一了企业信用债券的发行和期限的信息披露要求。 包括在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以及存在期间对披露要求,披露频率和披露时间的要求。 例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担保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原因,现状和可能的影响。
同时,完善了在此期间识别和披露重大问题的要求。 结合新的《证券法》,明确了22个主要问题的类型和具体标准,包括:公司失去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司转移债券结算义务,改变债券担保,公司的主要资产抵押,质押,销售,转让,报废,无偿转让,重大投资活动或重大资产重组等,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付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此外,明确涉及信息披露的各方的责任。 加强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明确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规范特殊条件信息公开。 根据市场的最新动态,统一各种特殊情况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例如债券清算义务的转移,债券违约等,以及对信息的更正,变更和免除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文件,并加以弥补。 以前在此领域信息公开的缺点。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加强了信息披露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澄清发行人内部实体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录或误导性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责任,并阐明统一执法在债券市场中的应用。
“这些“措施”有助于解决市场痛点,例如对信用债券发行人缺乏必要的限制,市场缺乏透明度,评级质量低以及投资者难以为合理的风险定价。”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指出,《办法》加强了对债券发行公司的监管和市场化约束,将有助于公司不断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债券发行的高质量发展。公司。 在合理之后,信用债券市场的吸引力将继续增加。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进认为,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办法》,确定了信用债券发行的监督责任,加强了“信用部际协调机制”。 ,并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它。 有关在何处发行信用债券的争议。
加强投资者保护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办法》及其附件中,有44次提到了投资者。 此外,在招股说明书中设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以披露债券持有量。 会议的机制,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违约,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分程序等均与投资者的权益密切相关。
不久前,华晨集团和永美控股又一次违约,引发了债券市场的连锁反应。 许多分析人士指出,债券市场的体制机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快,市场监管机制对潜在的信息泄露,资产转移甚至逃债行为的监管能力也需要加强。
陶金认为,“措施”的实施解决了在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手段控制风险的问题。 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债券违约风险将不可避免地继续累积。 这些违约行为中有许多在信件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以前,对信用债券发行人的监管要求低于进行股权融资的上市公司。这导致信用债券市场缺乏大量责任和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对信贷制定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债券问题和责任制需要一个处理系统。” 陶进表示,更多的债务主体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市场及时发现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投资者的损失,此外,在特殊情况下规范信用披露制度,可以进一步通过提前通知保护投资者利益。
周茂华还评论说:“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信息是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有效定价的基础。 管理层发布了《办法》,以明确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完善相关规定,提高信用债券市场的透明度。 标准化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继续促进规则统一
近年来,我国企业信用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市场参与者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跃居世界第二,有力地支持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经济。
总体而言,《办法》是完善债券市场基本制度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和统一企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要制度安排。 这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信息公开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市场实力。 限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改善今后信用债市场的建设,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合法化的信用债违约处理机制。” 周茂华相信。
企业信用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企业信用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办法》颁布后,中央银行将继续遵循党中央,国务院与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并在国务院财政委员会的指导下,给予中央银行和国务院统一的部署。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继续促进企业信用统一债券规则,促进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提高债券市场的法治水平,促进债券市场的法治化。优质发展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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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巧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