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以变相形式出售理财产品_东方财富网

原标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直接或变相出售理财产品

12月25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儿童公司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办法》是主动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的产品销售中国法律关系的新变化审查类似资产管理机构对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并银行财富管理子公司的特征已经适当调整。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金融产品销售

“措施”很明确,银行财富管理子公司的财富管理产品的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种是显示,介绍和比较单个或多个财富管理产品的某些或全部特殊功能。信用以兴趣方式推广和推广理财产品;

二是提供单一或多种金融产品投资建议;

第三是为投资者办理认购,赎回和赎回;

第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经营活动。

同时,《办法》与新资产管理条例的统一要求紧密结合,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此外,《办法》明确划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范围,包括销售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其中,代理销售机构是目前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子公司和吸收者上市存款银行金融机构。

在这一阶段,《措施》允许吸收公共存款的银行财富管理子公司和银行金融机构充当销售代理,从而维持现有财富管理产品销售系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中国银监会指出,银行的财富管理子公司是一种新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产品特性名声等尚处于起步阶段,区域歧视的程度有待逐步提高。 现有销售组织的范围通常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型,这易于投资者识别。

下一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和发展,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范围扩大到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加强对资产管理产品销售的监管限制

《办法》对机构和员工层面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机构一级的责任紧凑。要求理财产品销售组织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持续培训,信息披露,查询和核实等制度。有效执行。未管理的金融产品销售组织进行资格认证和标志劳动合同,任何人不得从事理财产品的销售。 同时,金融产品销售代理商必须注册并公开所有销售人员的信息。

加强员工层面的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宣布传销在出售理财产品之前,请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以方便投资者进行查询和核实,并防止假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针对资产管理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规则要求,加强了监管约束。 《办法》规定,禁止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的销售,特别包括误导性销售,虚假宣传,混入存款或其他产品,强制性捆绑销售,捆扎其他服务或产品,诱使投资者执行频繁的短期操作,非法代客操作,加强产品赎回并私下出售“飞行订单”产品。

此外,《办法》仍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厘清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的责任,加强理财产品的销售。处理明确规定了管理和其他方面。 下一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建立支持体系,并不断完善银行理财分支机构的监管框架。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负责人:D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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