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过的刑法修正案(11)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三维问责制,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有资本市场随着快速发展,金融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恶性违法行为屡屡发生。 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生态,而且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投资置信度。 证券行政监督和证券司法审判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力量。 为了应对证券期货交易中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对刑法进行了及时调整。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刑法修正案(11)已通过审查,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刑法修正案将处理第160条,第161条,第182条和破坏行为市场订单第二十九条犯罪和与证券犯罪有关的其他内容,应当及时调整和完善。 主要修改如下:
1.这些修正案大大加强了对欺诈性发行和欺诈性信息披露的刑事打击。 对于欺诈性发行,该修正案将最高刑期从5年监禁提高到15年监禁,并将对个人的罚款从非法筹集资金的1%-5%更改为“合并罚款”,并取消了5%的限制限制,即罚款适用于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筹集到20%-1倍的单位。 对于伪造信息披露的行为,该修正案将负责人的最高刑期从3年提高至10年,将罚款从2万元提高至20万元为“综合罚款”,并取消20万元的最高罚款。
2.修正案加强了股东,实际控制明确地对诸如人之类的主体负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鼓动实施欺诈性发行,伪造信息披露的行为,并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隐瞒有关事宜。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已包含在刑法和法规的范围内。
3.修正案明确赞助如提供虚假文件罪与重大歪曲文件罪应调查犯罪主体对犯罪的刑事责任。律师,会计如果中介机构的人员(如教师)在证券发行或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且情况特别严重,显然适用更高的刑罚,最高刑期为10年监禁。
4.修正案将存托凭证国务院依法承认的其他证券,包括在欺诈性发行犯罪规定的范围内,为今后打击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的欺诈性发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5.修正案进一步澄清了“欺骗交易操纵”,“鼓励交易操纵”,“戴上帽子操纵市场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订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改革相适应。 《证券法》修正案完成后,这是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重大立法活动,体现了我国打击证券犯罪的“零容忍”坚定决心,为确保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秩序。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利益的关系,并大大增加了股票的欺诈性发行,键犯罪,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明显加强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地位。关键少数民族同时,将巩固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加大对在证券发行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11)审查与批准涉及证券犯罪刑事诉讼标准的修订和完善。职位它注定要提上日程。
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中国改革的方向。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 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实践的具体体现。 借着《刑法修正案》(11)的审查机会,证券法,刑法和行政监督规则的及时联系有效地加强了对违法违法行为“民事执行”的全面三维问责制的建设。资本证券市场中的犯罪行为。 只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充分坚持依法监督,充分激活各种担保机制,提高监督执法效率,有效地开放各种担保方式之间的联系。 ,将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结合,只有有机地联系起来,才能有效地建立规范,透明,开放,动态,有弹性的资本市场,并最终以科学的方式实现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市场为导向,合法的方式。 (作者:裴世波,飞石律师事务所经济访问学者合伙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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