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发布指导意见,使课后托管不再“脱离”管理-闽南网

3月22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安全解决“双职工子女和农民工子女的运输管理困难”问题,宁德市校外托管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指导。由市政府管理。 该市发布了《宁德市校外托管人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设立条件,经营范围和管理规定了详细的规定。有关部门对校外受托人的责任。

“意见”中所称的“校外托管”一词,是指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校外建立的,由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提供的交通,在非教学时间内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休息,监督等。 社会服务机构服务。

《意见》明确指出,校外托管机构的注册实行地方化管理。 组织者可以选择建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 校外保管机构在合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或私人非法人注册证明之前,不得提供保管服务。 未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机构,不得以教育协商的名义为中小学生提供监护服务。 提供自助饮食的校外托管机构会依法处理《食品企业许可证》。 校外托管机构需要向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审查和验收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的程序。

在操作规范方面,《意见》要求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地点,设施和设备应与托管规模相称,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营业场所应符合住房质量和安全要求。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在与生产,操作,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地方相同的建筑物中,禁止在地下室,储存建筑物,污染区域,危险区域等提供监护服务; 消防设施设备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建立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习。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组织和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术防”的要求是必要的。 重点是安装视频监视系统,以确保在关键位置完全覆盖视频监视。 严禁进入无关人员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入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避免针对中小学生的暴力事件。

校外托管组织应配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看护人,以确保在托管期间学生受到专职人员的监督; 有必要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和提高服务质量; 必须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背景,以防止和避免与毒品有关,强奸,强迫in亵,child亵儿童和其他犯罪事件; 校外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不得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疾病。 安全的疾病。

此外,《意见》还规定,校外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学生转学管理制度,并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 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监督管理,我市校外托管制度实行“政府主导,地区管理,部门联动,联合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以地方政府,市场监督,民政为主导的管理体制。事务,教育,公安,消防,卫生,住房等方面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共同管理,全面实行校外托管机构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东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安全管理范围内应当包括校外受托人。 负责其辖区内的校外受托人的详细注册,以及对潜在安全隐患的调查和报告; 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调查,取缔非法的校外托管人。 (闽东日报记者叶晨芬)

原标题:宁德市发布指导意见,使放学后监护不再“走出”管理

主编: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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