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王建军:建立证券罚没的“先赔后罚”机制,增强投资者的获利意识_2021两届会议提案_宏观观点_宏观频道首页_财经网-CAIJING.COM.CN

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词,“登记制度”已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稳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完善规范的退市机制。 “要完成高质量的资本市场登记制度的改革,并确保改革的稳定和深远,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并建立证券处罚和赔偿制度。与注册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没收机制。” 深圳市人大代表,董事长王建军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刑法修正案》(11)已正式实施,违反证券和期货法律法规的成本大大增加。 在此之前,王建军一直致力于建议对刑法的修正案,以严厉惩处欺诈性发行并建立良好的市场生态。今年,他将注意力转向了如何在投资者背景下改善投资者的“收益感”。严惩违法行为。

他指出,实行证券赔偿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确保受害投资者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是资本市场实施“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证券罚款和没收,应当建立“先赔偿后罚款”的机制,以避免行政处罚和民事纠纷。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的全国两次会议上,王建军还将提交《关于降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的​​建议》,以促进解决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企业股权激励费用抵扣的问题。实际操作。

建立证券罚款和没收“先赔后罚”的机制,以减轻受损投资者无法获得足够赔偿的矛盾。

自从王建军担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来,他一直在关注修改刑法和加大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力度的问题。 在2018年和2019年的全国两次会议上,他分别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以增加欺诈性发行犯罪的刑罚的提案》和《关于修改刑法以增加欺诈性发行犯罪对生活的刑罚的提案》,以及对中介机构参与串通的重罚”。 2020年,他提交了“关于加快修订刑法以将欺诈性发行定为无期徒刑以保护注册系统的提案”。

自今年3月以来,《刑法修正案》(11)已正式实施,非法证券和期货的成本已大大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王建军进一步提出,在加强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的背景下,高额的证券罚款和没收可能进一步削弱责任人的民事偿付能力,并导致受害投资者得不到及时,充足的矛盾。赔偿甚至更多。 著名的。

“为稳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优先权原则的实施。民事赔偿责任,并建立与注册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款和没收的赔偿机制。” 王建军说。

他指出,实行证券赔偿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确保受害投资者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是资本市场实施“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证券法》颁布以来,确立了证券赔偿民事责任的优先原则。 但是,实际上,证券民事赔偿通常滞后于行政处罚。 此外,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原则也缺乏配套的执行机制,导致违规者在缴纳证券罚款和没收款项后往往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建军认为,为了高质量完成资本市场登记制度的改革,确保改革的稳定和深远,有必要深化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施,建立证券罚则,没收与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先赔后罚”机制。 行政处罚“与人民竞争,牟取暴利”。

具体来说,王建军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和《国库管理条例》第14条中增加一段:“如果政府的罚款和没收的收入是依法用于民事责任的,则应将库房的存储被暂停; 如果已付给国库,则应予以冲销”,这为实施延迟存储和财政偿还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他还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先付款后补偿机制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延期保管和财务补偿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合理申请期限以及相应的措施。资金监督分配等,以方便实践操作。

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费负担

在今年的全国两次会议上,王建军还将提交《关于降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负的建议》,以继续鼓励企业降低实施股权激励的成本。

“目前,国内的流行病防控工作已经趋于稳定,我国的经济发展在疫情爆发后面临恢复,调整,重建等新挑战。在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下,增加公平激励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吸引人才和增强综合竞争力。” 王建军说。

统计显示,截至今年2月24日,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4209家上市公司中,有1773家已实施或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42.12%。 同期,已进入实施期或已实施的股权激励项目3789个,平均激励规模约9100万元。 如果按照三年分摊的方式估算,则每年的股权激励费用约为3000万元。

在已实施或已经实施的3789个单一股权激励中,上年实施股权激励前一年实现净利润不足1亿元,为1624个,约占42.86%。 “这类公司迫切需要实施股权激励,同时对激励成本更加敏感。” 王建军说。

他指出,目前在股权激励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扣除中存在两个“错配”:一是会计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前可扣除期间之间不匹配。 第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要一次性加速。确认支出的要求,并且在税收与经济行为基本不符之前不可扣除。 这两个“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公司对股权激励实施会稀释当前利润的担忧,不利于调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因此,王建军建议从两个方面调整现行政策。 一方面,允许企业在激励费用上市期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以“实际行使时的市场价格与行使价之间的差额”为准。股权激励实施当期结算并支付。 补充; 另一方面,取消自愿终止股权激励仍然需要确认加速行使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以减轻企业费用负担。

(编辑:宋少辉)

关键字: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