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改相关管理措施,将经纪人短期证券借贷的最长期限从91天延长至1年-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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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短期证券借贷的最长期限从91天延长至1年,央行修改了相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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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券公司对债务发行和融资的热情不断提高。 其中,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明显加快。 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订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他短期债务工具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004年,为了贯彻落实“九条”关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精神,中央银行发布了《办法》,更好地支持了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需求。

记者比较发现,与2004年《管理办法》中“短期融资券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1天”相比,该修正案将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期延长至一年。 但是,尚待调整的证券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中应归还净资本的比例未调整,仍为60%。

中央银行表示,该修正案旨在规范证券公司发行和发行短期融资券,促进货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目前,证券公司的业务模式,融资环境和风险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市场成员的需求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的需要,修订后的《办法》建立了管理框架。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取消发行前备案,加强活动前后的管理,指导证券公司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促进货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中央银行说。

着眼于本次修订的内容,《办法》包括发行人的资格,期限和时限管理,信息披露以及过程中和事后管理,共22条。 它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种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除了符合监管要求的所有风险指标之外,流动性覆盖率应继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其次,短期融资券和其他短期债务工具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和发行情况。

第四,继续加强流动性覆盖率,市场交易行为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监控和管理,根据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和其他短期资产的余额,动态调整短期融资券的限额。债务工具每六个月一次,以指导证券公司保持较高的流动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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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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