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新三板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让的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 ChiNext板| 上市_新浪科技_Sina.com


原标题:深交所发布《关于新三板上市公司向创业板市场转移的办法》

本报记者姜楠

2月26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了《深交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向新兴企业市场转让上市公司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名”) (以下简称“转让办法”),明确了转让上市的各个方面制度安排,规范了上市转让行为。 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促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它将有助于丰富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的上市路径,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开拓发展渠道,并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的指导意见》的一般要求,《转让办法》充分借鉴了有关初次发行的有关制度安排。已在创业板上市,并结合了上市转让的实体和程序。转让的特殊性,上市要求,转让上市审查,转让上市后的持续监管以及交易联系均受到监管。

首先是转让清单的条件。 为了保持与创业板初始上市要求的整体一致性,转让公司需要满足创业板的定位和初始上市要求,并符合《 GEM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上市标准。 另外,转让公司在新三板选择层上的上市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名,且在交易日之前的60个交易日内累计交易量不得少于1,000名。董事会关于转让和上市事项的决议公告。 万股等条件。

第二是对转让清单的审查。 在审查程序方面,由于上市转移不涉及发行新股,因此无需执行注册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将对转让挂牌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 对于首次上市,转让挂牌的审查期限缩短为两个月,同意将转让挂牌决定的有效期缩短为六个月,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转让挂牌的效率。 在审核内容上,重点关注转让公司是否符合转让清单要求,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

第三是销售限制安排的衔接。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过户后,限售期缩短为十二个月,限售解除后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两个月两个月; 如果转让上市申请时受销售限制的股票在转让上市时尚未到期,则销售限制将在转让上市后的剩余时间内继续存在。 转让无利可图的转让公司后,有关人员所持股份出售的限制与无利可图的公司的初始上市是一致的。

第四是交易机制的融合。 转让公司股票转让后的交易,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借贷,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约定的回购交易,投资者适用性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均与创业板登记制度下的股票首次上市相符; 股东尚未开办企业拥有董事会交易权的股东可以继续持有或出售转让公司的股票。 转让板上上市第一天的开盘参考价是转让公司在新三板选定层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下一步,深交所将遵循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坚持求稳定的大调基调,扎实推进支持转让的业务规则,技术体系和其他准备工作上市,并认真完成相关验收,复审,上市及监管衔接等工作,以确保转让上市的顺利着陆和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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