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朱海伦辞职的决定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朱海伦的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要求。
第十三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自治区十三届社会代表委员会主席关于接受王永明辞职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永明的辞去第十三条要求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关于接受穆蒂里夫·哈西姆辞职的决定,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务和经济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Mutielifu Ha Simu的辞职请求。他曾担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务和经济委员会主席。
决定接受古里什蒂·阿卜杜勒·卡德(Gulishati Abdul Kader)辞职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纳古里什蒂·阿·普杜·卡德尔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长职务。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第十三次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委员会主席关于接受Maning Zainile辞职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Maning Zainil的要求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委员会主席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