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告》于2021年发布,禁止这些地区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告如下:

1.禁止在本市外环路内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在外环路外的以下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设施,铁路安全保护区等交通枢纽;

(四)生产,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

(五)输变电,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拥挤场所;

(八)使用易燃易燃的外部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以及耐火性低的建筑物;

(九)区人民政府指定和宣布的其他地区和地方。

3.在严重污染期间,该城市禁止所有烟花爆竹。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操作,存放或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晚间举行烟花爆竹活动或其他大型烟花表演活动。

六,公安机关将依法惩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报告热线:110、12350。

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