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要求对征信调查业务的管理遵循三个原则。


原标题:中央银行征求信用报告业务管理意见,要求信用报告机构在收集信息时遵循“最少且必要”的原则

本报记者刘琦

1月11日,中央银行发布公告,坚持为人民群众开展信用调查,规范信用调查业务及有关活动,加强信用调查监督管理,促进信用调查行业健康发展,央行起草的《信贷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0日。

中央银行在《办法》起草指示中指出,自从颁布实施《信用调查行业管理条例》以来,我国的信用调查行业已经进入了数字信用调查发展迅速的时代。 信用调查的新形式不断涌现,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信用调查服务,规则导致信用边界不明确,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措施不足。 为了提高征信调查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法律法规在信息提供者,征信调查机构和信息用户之间促进信用信息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

制定《办法》的三个原则:第一,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信用调查工作理念。 充分保护信息主体在信用报告业务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和投诉权,满足人们对高质量信用报告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防止滥用个人和公司信用信息滥用以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漏。 第二是考虑到信息安全性和信息合规性使用。 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前提下,促进信用报告业的规范发展,明确信息提供者,信用报告机构和信息使用者的义务,鼓励信用报告机构根据信用证提供多元化的信用报告。安全标准的前提。 增加信用调查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应。 第三是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充分吸收《民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充分考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衔接,吸收相关的立法原则和Spirit,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从主要内容来看,一是要明确征信信息和征信服务规定。 使信用调查和监督具有遵循的法律。 将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并用于确定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种类型的信息定义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信用调查活动。 在当前实践中,使用此信息对个人或企业进行肖像和评估的定义为信用调查服务,属于“措施”的范围。

二是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规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处理。 信用报告机构必须按照“最小和必要”的原则收集信息,并且不得以非法方式收集信息; 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他们应告知收集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 收集非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应征得企业同意; 信用信息的分类,存储和处理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第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以确保其用于法律目的。 信息用户必须出于合法和合法目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并且不得滥用这些信息; 信用报告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估,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和其他类型的信用报告服务时,应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四是规范信用信息和跨境流动的安全性。 从内部控制,软硬件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信用报告机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报告系统。 为在国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应确保将信用信息用于合理目的,例如跨境贸易和融资,并以单一查询方式提供。

(编辑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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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何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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