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保险业务侵犯人保财险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经新闻


原标题:保证保险业务侵犯消费者权益,人保财险获监管部门通知

资料来源:国际金融新闻

1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披露了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通知(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具体内容表明,人保财产保险存在承保后未能及时签发保单,未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费率,废除保险条款使用等问题。 ,无视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报告,2018年3月,人保财险公司授权其广东分公司与集团签署合作协议,规定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将为集团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护。 ,被保险人为集团平台的借款人,被保险人为出借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截至2019年12月,双方已经终止了业务合作。 中国人保财险已签订了超过700万份合同履约担保保险,个人贷款担保保险和个人贷款担保保险合同(多年)。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这次承销交易中。 首先是保险政策没有在承保后及时发布,并且没有发送成功的保险信息。 在与小组的业务合作中,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为:申请人在系统生成相应的正式电子保险单之前启动触发器(查询,下载等)动作,即电子保险单未触发或生成。 人保财险在承保后没有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明,也未向被保险人发送成功保险的信息。

同时,人保财险未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在承保合同履约担保保险,个人贷款担保保险和个人贷款担保保险(多年期)中,人保财产保险未核实任何一项保单的保险费率,而是直接采用集团对单个客户的差价定价并将其推向人保财产险费用,并承保保险费数据。 人保财险未能根据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费率计算单个保单的保险费率,也未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不仅如此,人保财产保险还使用了已取消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2018年3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该集团签署的协议规定,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该条款于2013年12月提交并通过。2019年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合同履约保证”提交并通过了“保险条款”,同时同时废除了原始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但是,在2019年2月之后,对于人保财险承保的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单/保险单所附条款仍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涉及超过150万份保险单和近400份保险单。万元保费收入。

对于人保财险的上述行为,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保险局表示,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保财险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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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巧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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