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原油宝藏”案判决中国银行承担原告的仓库渗透损失和本金损失的20%-财经新闻


中国银行被判两起“原油宝藏”案,分别承担原告的仓库渗透率损失和本金损失的20%

作者:都川

近日,《中国商报》记者获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中国银行公开宣布了“圆圆宝”案的一审判决,判决中国银行应承担原告的全部仓库损失和本金损失的20%,并将扣除的存款余额退还原告的帐户,并支付相应的资本占用费。

据悉,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了涉及中国银行“石油宝”事件的3起民事诉讼案件。 原告起诉并裁定,中国银行应对原告于4月20日在中国银行“元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双方在审判当天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通过调解结案,并于第二天得到全面执行。

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其他两个案件。 裁决是,中国银行应承担原告的全部仓库损失和本金损失的20%,将扣除的存款余额退还原告的帐户,并支付相应的资金。 占用费。

法院认为,中国银行的“元宝”产品是由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设立的。 它采用了100%保证金交易模型,没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 因此,双方都投资了“元宝宝”。 关于产品事项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庭审后,法院还认为,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的适当标准而不是期货业的适当标准出售“圆宝”产品是不正当的。 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将“玉宝宝”出售给风险评估结果均衡的投资者。 “有关产品违反适用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也没有得到支持。尽管中国银行使用其官方网站并向投资者发送了有关油价大幅波动,市场风险增加以及石油价格恶化的信息。流动性接近2005年合同到期时,中国银行没有在产品设计中考虑原油,期货产品将经历极端的负价格,无法在交易期间告知投资者负油价的风险,并且无法执行保证金充足率低于20%(含)以下的强制清算协议,因此,中国银行应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此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中国银行“圆宝”产品的风险事件进行了调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以人民币5050万元的罚款; 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总经理处以警告和罚款五十万元,并处罚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和高级交易员。 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还中止了中国银行的有关业务和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全面清理有关人员的职责,法规,认真对待问责制,以确保权力必须是问责制和过失的。 问责制必须到位,问责制必须到位; 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和纠正有关问题,吸取教训,相互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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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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