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公司”侵权,上海法院一审判决_杭州网

Star Jordan起诉“ Jordan Sports Company”侵权,上海法院一审判决

杭州网发布时间:2020-12-30 22:17

新华社上海12月30日电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对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和百仁贸易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

原告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声称,“约旦”的翻译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有权将中文单词命名为“约旦”。 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商品名称,产品和商业促销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名字“乔丹”,这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构成对原告人名称权的侵犯。 百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约旦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两名被告共同辩称,约旦只是英国和美国的普通姓。 原告不可能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习惯名称,即习惯上翻译英美共同的姓氏的权利。 被告已经注册并使用了“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并依法拥有“乔丹”商标的商标权。 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了“ Jordan”商标和商品名称,但是没有及时要求权利,并且时效法规已经通过。 百仁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的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因此已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构成共同侵权。

庭审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乔丹体育公司知道迈克尔·乔丹的声誉很高,但仍选择“乔丹”一词进行商标注册,并注册了“乔丹”商标。 此外,乔丹体育公司还注册了迈克尔·乔丹的前球衣号码“ 23”以及他的两个儿子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的中文译名,这些商标非常直接和充分。 由于确定其意图是引起或允许公众引起混淆,因此约旦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的命名权的侵犯。 卖方百仁贸易公司没有侵权的共同意图,但将来不会出售侵权产品。 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声明不索赔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费和诉讼中的合理支出作出判决。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乔丹体育公司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Jordan Sports Company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 Jordan”公司名称; Jordan Sports Company应该停止使用涉及“ Jordan”商标的商标,但对于涉及“ Jordan”商标的商标,如果商标争议期限超过五年,则应使用包括明显标志的合理方法来表明其与Michael Jordan无关。 原告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3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应向原告赔偿合理的诉讼费用50,000元人民币; 原告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出处:新华作者:记者兰天明主编:杨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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