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后连续盗窃100多个下水道井盖被判处3年6个月_董某明

原标题:90年代后盗窃100多个下水道井盖被判处3年零6个月监禁

新京报(记者王军)虽然人孔盖很小,但关系到人们的“脚下安全”。 今天(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起涉及沙井盖犯罪的典型案件。 在一个案例中,被告反复乘坐电动汽车到交通繁忙的区域,偷走了100多个下水道井盖和雨水g,然后将它们卖给了垃圾站。 。 他最终因破坏交通设施罪而被定罪并受到惩罚。

超过一百个井盖出售给废物处理站

据介绍,被告人董某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居住在河北省保定市La水县的一个村子里。

2019年4月和2019年5月,被告人董某明开着电动三轮车,反复前往河北省hui水县太行路,在高速公路这一段和其他地方偷走了100多个下水道井盖和雨水g,然后出售了失窃的人孔盖和雨水炉排。 到达La水县La水镇莱阳南路北国峡村南王庄村的垃圾收集站。

该案已于2019年4月24日由河北省La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董明明于5月14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La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董某明的 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将董某明调往the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案进行​​审查和起诉。 在此期间,应将其退还给调查机构进行进一步调查,审查和起诉的时限应延长一次。

同年4月26日,La水县人民检察院更改了案件的特征,并以涉嫌交通设施受损为由起诉了被告人董明明。 被告人董某明主动认罪,并认罪。 同年7月21日,La水县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董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已生效。

“在人流拥挤的人满为患的地方,人孔盖的盗窃将侵犯自然界公共安全的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评论本案的重大意义时表示,被告人董某明曾多次盗窃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道路上的人孔盖。 道路上交通繁忙,速度相对较快。 他的行为足以引起汽车和电动汽车的出现。 倾覆和破坏的危险。 根据“两个高一”的《关于处理人孔盖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定罪并处罚。

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将盗窃罪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改变了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确保了案件的实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院院长袁明表示,在人流密集的地方盗窃井盖的合法利益实质上是公共安全,不能简单地将这种犯罪认定为盗窃。

“具体来说,盗窃罪侵犯了公共和私人财产,其行为必须达到当地盗窃罪的起点才能被定罪。破坏交通设施和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侵犯了安全。个人和主要财产都是安全的,因此,虽然盗窃沙井盖的价值仅为一两百元,但不构成盗窃罪,但可以构成盗窃罪。依法采取危险手段破坏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此外,如果交通设施的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并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或对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则应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十年,无期徒刑或死刑。

新京报记者王军

编辑范一静校对魏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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